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 2007年12月29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并以国务院第51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颁布实施。要求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由原1600元调整为2000元。为了做好全县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皮山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统发单位的工资管理软件纳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并对调整后的数据库按单位进行了校验和核对,为促使我县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调整工作早日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调整后,皮山县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纳税人数由原4300多人减至2200多人,月纳税金额由原来的10.6万元减至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