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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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财行〔2012〕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彭水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

彭水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地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为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所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其他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对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五条 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

第六条 各学校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进行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各学校每月25日前上报本校受助学生人数、资金预算安排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县教委将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次月营养改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到各学校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第八条各学校以预算单位为准,在就近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设食堂银行账户,作为食堂专用账户。

第九条专项资金拨入学校在县核算中心开设的账户后,县核算中心通过内部结算单从基本户转入学校食堂专用账户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学校不得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发生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不能用营养膳食补助部分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享受标准或出现轮流享受现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膳食营养,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等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结余资金要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结算方式。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学校凭报销凭据列支。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采购合同支付给营养膳食供应方,学校不得自行确定供餐服务机构。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应由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将补助资金支付给营养膳食供应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教委将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要做好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进行责任追究。对虚报、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扣回专项资金,进行通报并扣减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工作失职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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