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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37907430512/2020-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彭水县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202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城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五)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指导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参与城市公园紧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

(九)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推广行业先进方法和技术,开展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加强的职责。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四条  县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科)。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审核工作;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承担本行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承办本系统的项目预决算管理、内部审计、本级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本行业机构编制、人事、宣传、信访稳定、党建、公务接待、政务公开、值班、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承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有关工作;承担单位意识形态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推广行业先进方法和技术,开展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单位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和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价。

(二)市政公用设施科。组织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规划的研究、编制、评审、报批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筛选和储备工作,协调推进城市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建设设计方案和市政设施检测评估技术成果的评审;贯彻国家和市上关于市政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维护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建筑垃圾场建设管理工作和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和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承担城市供热管理。

(三)园林绿化科。组织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承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分级分类和评定等级管理,并贯彻执行城市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城市公园紧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市容环卫科(农村环卫科)。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牵头组织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和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行管理;参与环卫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义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计划;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农村环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审查;承担城区县级社会单位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城市路内停车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道集镇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脱贫攻坚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以及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本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具体管理本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指导监督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承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户外临时广告的设置管理;牵头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资源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多部门联动执法行动;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管理;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县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县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6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高家台街25号

办公电话:023-78446626

单位责人:庹华明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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