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财采购〔2021〕 45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1-04-22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以此为准






彭水财采购〔202145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天翼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田园街-2-50

居民身份证号:500234**********91

联系电话:18*******12

授权代表:刘海

联系电话:18*******88

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冉老师

通讯地址:彭水县靛水新城体育馆

联系电话:18*******55

投诉项目: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包一)(项目号:20A00149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1326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包一)(项目号:20A00149)”质疑答复,于20213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330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称:1. 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影响了此次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第一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材料,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书、录像截屏、网络查询铅笔盒的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函、《关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分包一)采购质疑的答复》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彭水县应急管理局称:1.在包1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6家投标人的样品逐一进行了外观尺寸、内在质量的查看,并根据提供样品的优劣进行了对比打分(可查看县交易中心评标室监控视频)。2.在收到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原评标委员会协助我单位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并对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分包一)中标人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塑料笔盒的监督抽查报告按照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告真实性查询方式进行了查询,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塑料笔盒的监督抽查报告与网上查询结果一致,认为第一中标人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塑料笔盒的监督抽查报告真实有效。质疑答复时同样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其他5家投标人的笔盒抽检报告进行了网上真伪查询,5家投标人的网上查询结果均与投标文件中所附笔盒抽检报告相符。3.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同样提供了塑料笔盒的监督抽查报告,与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所述“全国并没有对笔盒进行监督抽检”事实不符。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救灾物资(分包一)采购投诉的说明》、检测报告、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证据材料。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称:1.对于投诉人投诉事项1中对于样品未开封事宜,我公司样品还未退回。2.对于投诉人投诉事项2,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笔盒抽检报告完全真实有效,未做任何修改。可以通过登录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官方网站输入报告编号和防伪码查询真伪。或者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真伪。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书面说明》、检验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查询结果截图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彭水县应急管理局、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印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我局在彭水县交易中心调阅查看了317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的监控视频,并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根据在县交易中心调阅查看317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的监控视频显示,评标委员会在彭水县交易中心评标室走廊通道上对投标人的样品拆封并进行了查验。

2.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结果,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有效,检验检测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向我局提交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救灾物资(分包一)采购投诉的说明》、检测报告、政府采购投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舒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供了《书面说明》、检验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查询结果截图,、县交易中心的监控视频证据等材料

因此,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或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42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421日印发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彭水财采购〔202145号)

受送达人

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


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送达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 月 日

备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彭水县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彭水县财政局。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十字街新世纪大厦4楼,邮政编码:409699,联系电话:023-78446262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