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财采购〔2021〕6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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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财采购〔2021〕6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天翼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田园街-2-50

联系电话:186******12

授权代表:刘海

联系电话:186******88

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冉老师

        通讯地址:彭水县靛水新城体育馆

        联系电话:183******55

投诉项目: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包二)(项目号:20A00149)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包二)(项目号:20A00149)”质疑答复,于2021年3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3月30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称:“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影响了此次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书、证明、质疑函、《关于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分包二)采购质疑的答复》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称:1.在包2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样品逐一进行了内在质量的查看,并根据提供样品的优劣进行了对比打分(可查看县交易中心评标室监控视频)。2.因评审场地受限,无法将帐篷搭建后进行测量,本分包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样品评审均为合格。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救灾物资(分包二)采购投诉的说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被投诉人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我局在彭水县交易中心调阅查看了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的监控视频,并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彭水财采购〔2021〕46号),投诉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于2021年4月30日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财政局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财复议〔2021〕16号),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彭水财采购〔2021〕46号)。根据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财复议〔2021〕16号),我局再次对该项目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

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包二)(采购编号20A00149)《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的“二、第二包采购需求及主要技术参数”中对“单帐篷(核心产品)”、“场地照明灯”均要求投标时提供样品;《招标文件》“第五篇 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四、评分标准中规定样品分值12分,投标人提供样品,评标委员会根据样品的规格、做工等进行评分,优得10-12分,良得7-9分,中得3-6分,差得1-3分”。四、无效投标条款中第(十五)项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技术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应为无效投标。

该项目(包二)于3月17日开标、评标,有十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十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并提交了样品。十家供应商投标的单帐篷(核心产品)品牌各不相同。经调查,因场地限制,十家供应商的样品摆放在评标室外的过道上,过道的视频监控镜头仅能覆盖部分供应商样品,部分供应商的样品未能在监控视频中显示。2021年3月17日21时33分40秒至21时44分12秒,评标委员会对在过道上监控视频可以显示区域内的各供应商的产品样品包装打开查看,对部分供应商的产品包装则没有打开查看。经评标,厦门厦盛工贸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向我局提交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救灾物资(分包二)采购投诉的说明》、县交易中心监控视频证据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在有些样品被封存于外包装内部的情况下,不完全打开外包装难以对样品的规格、做工进行合理评分,对有的供应商的样品打开包装查看,而对有的供应商的样品则不完全打开包装查看,没有对各个供应商适用同一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项目予以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或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