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财采购〔2022〕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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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财采购〔2022〕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暑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玉文

通讯地址: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鸳鸯北路21号1号楼1-21-4

联系电话:153******59

授权代表:陈光超

联系电话:188******04

被投诉人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王老师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山谷公园旁

联系电话:78446626

被投诉人2: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老师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中心财富大厦A座1205

联系电话:13996977285

投诉项目:彭水生活垃圾临时二次中转站转运服务(项目号:21C00033)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1112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彭水生活垃圾临时二次中转站转运服务(项目号:21C00033)        

质疑答复,于202112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1213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我局依法于20211213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暑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称:1.我司对质疑事项1: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分细则 技术部分 项目团队”的回复不满意,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未明确回复我公司提出的疑问。我司认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完全无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想当然而为之,疑似为某公司量身定制的评分条件的嫌疑,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2. 我司对质疑事项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 企业信誉:投标人具有中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的得3分……”的回复不满意,我司认为该项变向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竞争。3. 我司对质疑事项3: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 体系认证”的回复不满意。招标文件并未明确“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标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明确了前两项认证体系的认证标准分别为《SB/T10595-2011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与《GB/T31863-2015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但针对此项并没有补发质疑或者澄清。《SB /T10595-2011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标准适用范围: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如车、船舶等)类湖泊、河流的水草和水质的清洁等卫生清洁,与本项目服务内容无关;履约能力包括技术和商务两个层面,其中技术层面包括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等:而商务方面则必须包括对以往合同、银行信誉、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检查。该项要求提供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属变向要求企业规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标供应商履约能力属于基本资格条件,而本项目要求提供履约能力证明文件属于变相将基本资格条件作为评审依据。4.我司对质疑事项4: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 企业荣誉:投标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工作得当,有特别贡献获得疫情防控相关荣誉”的回复不满意,认为该要求具有歧视性,我司认为此条款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新企业参加此项目投标。5. 我司对质疑事项5: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 企业荣誉:投标人具有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保障经验,在活动中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并被评为‘重大活动保障优秀企业……”的回复不满意,我司认为该要求指向性太强。6. 我司对质疑事项6: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 企业实力 投标人自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服务的环卫项目入选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环卫项目名单……”的回复不满意,我司认为该项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7. 我司对质疑事项7: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 企业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自20171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含正在履约)承接的单独的垃圾收(或转、或清)运项目,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的得2分……”的回复不满意。本项目仅为生活垃圾二次转运,并不存在市场上的独一性和高技术性,在本项目评审要素中,业绩的分值设置高达18分,意味着规模较大的企业参与投标具有很大优势,我司认为在业绩方面要求提供垃圾收运的单独合同具有指向性,疑似为某企业排除障碍。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书、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彭水县城市管理局称:1.本项目是服务项目,其服务质量的好坏核心在于服务团队的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故对项目团队人员提出严要求是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也是后期合同履行好坏的重要因素,在本项条款的设置上不存在限制或排斥。要求“红十字救护员证”是出于对环卫工人人身安全的应急需要,也是项目团队对于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必然要求,对项目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本项条款的设置上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2.标准化的管理能够体现一个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能力,能够保证本项目的运行管理有序开展,此考察因素具有竞争性,加之本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故考察服务单位的标准化建设,且作为评审因素不存在限制或排斥,至于“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级别,我们不做具体要求,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的规定。3.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考察上述体系认证既是评标办法的内在需要,也是考察服务单位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且经了解,具有竞争性,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4.选择合适服务供应商,不仅要看该企业的综合实力,还要看该企业的社会责任,而疫情防控方面的相关荣誉就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同时,对于该项荣誉,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分层考察,不存在限制或排斥,况且该项考察仅是作为评审因素,没有作为门槛性要求。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5.本项目是本地重点民生工程,也是城市形象的重点项目,更是城市创文、创卫的重要表现载体,故考察潜在供应商在重大活动保障方面的经验是项目的必然要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6.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考察该项实力既是评标办法的内在需要,也是考查服务单位能力的实际需要,且经了解,该项目要求具有竞争性,况且本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我们未作门槛要求,只是评审因素,不足以证实我们的考察因素就存在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行为。7.本项目是生活垃圾转运服务,要求提供该类合同属于同类项目的业绩,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更何况贵司也说“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本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我们未作门槛性要求,只是评审因素。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 被投诉人1彭水县城市管理局向我局提供了《彭水县生活垃圾临时二次中转站转运服务采购投诉的说明》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1.鉴于本项目是服务项目,其服务质量的好坏核心在于服务团队的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故对项目团队人员提出严要求是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也是后期合同履行好坏的重要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或排斥。对于投诉人提到的“项目经理”资质,我们明确答复只要符合“颁发机构人社局、专业领域环境保护、职称级别高级”等三个要求就符合要求,况且该要求,具有广泛的竞争性,投诉人完全可以选聘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来进行响应,而不是自身选聘不到合格人员就来质疑置存在限制或排斥。对于“安全管理员”资质,要求“红十字救护员证”是出于对环卫工人人身安全的应急需要,也是项目团队对于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必然要求,对项目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与投诉人说的“抢救现场出现的概率很低”无关。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2.标准化的管理能够体现一个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能力,能够保证本项目的运行管理有序开展,况且该评审因素具有竞争性,不存在限制或排斥。同时,本项目采用的评分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未作为资格条件,是出于选择更加优秀的供应商为该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实际需要,至于“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级别,我们没有做具体要求,由此可以说明我们并未进行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的规定。3.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考察上述体系认证既是评标办法的内在需要,也是考察服务单位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且经了解,该评审因素具有竞争性,不存在限制或排斥。对于投诉人提到的“未明确认证标准”,我们只考察潜在供应商是否具有该项认证结果,“具有”则符合招标要求,“不具有”则失分而已,至于各潜在供应商是否依规进行申报认证,那是企业自身行为,不足以证实我们的考察因素就存在限制或排斥,更不能将此评审因素与政府采购法定条件“履约能力承诺”等同。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4.选择优秀的服务供应商,不仅要看该企业的综合实力,还要看该企业的社会责任,故结合目前疫情防控的现状,我们需要通过该评审因素来了解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情况,但对于该项荣誉的评审因素,我们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分层考察,而且具有广泛的竞争性,不存在限制或排斥,至于在供应商不具有是自身企业问题,不足以证实我们的考察因素就存在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5.本项目是本县重点民生工程,也是城市形象的重点项目,更是城市创文、创卫的重要表现载体,故考察潜在供应商在重大活动保障方面的经验是项目的必然要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至于投诉人认为的其他能够证明重大活动保障方面的相关荣誉,我们明确答复可以如实提供,届时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可从参与投标的实际情况来看,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故无法证实我们的考察因素就存在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6.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考察该项实力既是评标办法的内在需要,也是考查服务单位能力的实际需要,且经了解,该项目要求具有竞争性,况且本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我们未作门槛要求,只是评审因素,不足以证实我们的考察因素就存在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行为。7.本项目是生活垃圾转运服务,要求提供该类合同属于同类项目的业绩,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更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更何况投诉人在质疑函中也说“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有一定的合理性”,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没有作为门槛性要求,不足以证实我们的考察因素就存在限制或排斥。我单位对上述内容的设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行为。被投诉人2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彭水县生活垃圾临时二次中转站转运服务采购投诉的说明》、招标文件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1彭水县城市管理局、被投诉人2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我局认真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同时召集相关人员核查项目实施情况。

经审查查明:

彭水县生活垃圾临时二次中转站转运服务(项目号:21C00033),11月2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开标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1月24日发布彭水县生活垃圾临时二次中转站转运服务(项目号:21C0003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项目合同已签订并已经履行。

    《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技术部分“项目团队(10分),1、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人社局颁发的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3分,中级的得2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2、拟担任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红十字救护员证;(2)人社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并有配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同时提供以上证件得3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3、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要求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人的得1分,最高得4分。”一是经查阅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版),环境专业工程师属于专业职称认定范畴,不属于技能人员水平评价范畴,该条款并未违反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会议要求,而彭水县生活垃圾临时二次中转站转运项目主要是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对彭水县城市环境的二次污染、改善彭水县生态环境。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负责项目整体运行管理,对管理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是本项目的实际需要,项目经理拟具有人社局颁发的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与该项目的实施有关,该条款“1、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人社局颁发的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不存在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二是该条款“2、拟担任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红十字救护员证……”的设置,经查,“红十字救护员证”是指司机应该具备现场救护的基本知识,是通过培训考核获得的一种技能证书,2006年8月,红十字总会、交通部、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组织公安民警和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救护培训,但没有强制规定考取证书。由此看出,“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具备人员是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而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负责中转站安全管理,该条款要求提供“红十字救护员证”与本项目的实际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技术部分“企业信誉(3分) 投标人‘具有中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的得3分,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据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四)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第十条 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二)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的规定,申报的条件要求与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等相关,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商务部分“体系认证(5分)投标人具有以下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满分5分。1、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4、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体系认证,5、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据查证,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包括“……城乡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包括“市政环境卫生综合服务……垃圾中转运营管理”,与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驳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要求企业规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商务部分“企业荣誉:投标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工作得当,有特别贡献获得疫情防控相关荣誉的:国家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得4分;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得3分;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满分4分”,据查证:当前,全国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切断病毒传播的有效途径,而本项目是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的实施会密切接触生活垃圾,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现状,要求供应商具有疫情防控方面的相关经验和荣誉是必要的,该条款的设置是特殊时期的特殊需要,不存在歧视性。

《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商务部分“企业荣誉:投标人具有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保障经验,在活动中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并被评为重大活动保障优秀企业的,得3分”,据查,重大活动是指: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包括重要会议、大型展览会、大型运动会等,而本项目内容只是包括项目所需设施设备及项目运营维护两部分,供应商有无重大活动保障经验不影响该项目的进行,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商务部分“企业实力: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服务的环卫项目入选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环卫项目名单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8分。”,据查,公布示范环卫项目的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公布的示范项目是针对PPP项目和重大项目,并以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此项目设定该条款变相限制了部分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商务部分“企业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自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含正在履约)承接的单独的垃圾收(或转、或清)运项目,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的得2分,满18分。”据查,该项目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具备人员是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而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负责中转站安全管理,该条款要求提供“红十字救护员证”与本项目的实际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该投诉事项的“2、拟担任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红十字救护员证……”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款“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第十条第二款“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的规定,申报的条件要求与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等相关,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包括“……城乡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包括“市政环境卫生综合服务……垃圾中转运营管理”,与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要求企业规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当前,全国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全力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是切断病毒传播的有效途径,而本项目是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的实施会密切接触生活垃圾,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现状,要求供应商具有疫情防控方面的相关经验和荣誉是必要的,该条款的设置是特殊时期的特殊需要,不存在歧视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内容只是包括项目所需设施设备及项目运营维护两部分,供应商有无重大活动保障经验不影响该项目的进行,招标文件中该条款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公布示范环卫项目的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公布的示范项目是针对PPP项目和重大项目,并以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此项目设定该条款变相限制了部分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该项目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