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版)
时间:2025-01-16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线上渠道。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网址:www.psx.gov.cn)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主要通过该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   线下渠道。

公众可以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4号新世纪大厦4楼405办公室,联系电话:023-78442210)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1—9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1次年4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4号新世纪大厦4楼405办公室;收件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09600。

2. 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当面提出申请,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4号新世纪大厦4楼405办公室;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1—9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1次年4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3. 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78491666。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注意事项。

1.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 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答复形式。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4号新世纪大厦4楼405办公室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1—9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1次年4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78442210(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通信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蟠龙路999号公安指挥大楼3号楼;联系电话:023-78843203)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