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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699268480U/2022-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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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2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 标题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2022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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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2022

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核,现许可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2621日至2023620日期间,实行以一年为周期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一公司的台区经理、片区负责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

(二公司的营业经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五、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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