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的通知

鹿角府发〔2017〕14号

各村(居)民委,镇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共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减少交通违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现将《鹿角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落实各项措施、履行有关义务、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角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完善政府领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鹿角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为了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对本辖区相关责任单位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奖优罚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的制度。

本制度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镇辖区内的村(社区)、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私有机动车主,均须按要求执行此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鹿角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 县“畅通云阳”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成员单位及各村(社区)的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安全责任制及处罚。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联席工作会议,会议内容是:通报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机关、单位要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交安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所有单位必须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必须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各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交通法规和交通常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法治意识。

交通部门要及时搞好道路的维修、养护、拓建、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更新、实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运输行业、企业特别是三轮车辆和私有客运车辆的管理。

对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行管理,对停车场周边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清理。辖区内未经允许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造成道路损坏,应联合清理并责令赔偿。

工商所应对影响交通、有碍市容的集贸市场、商业网点、摊贩、店外店进行清理、规范主要街道、交通干线及两侧人行道要还路于行。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同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逐级落实。  

(二)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馈交通安全信息,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三)组织本单位积极参与全镇交通安全宣传周,“五一”、“十一”黄金周等重大节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一)督促驾驶人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教育驾驶人服从交通民警依法管理。  

(二)掌握本单位驾驶人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人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人违法行为、事故等情况。  

(三)对违法行为、事故多发的驾驶人应当确定为重点驾驶人,建立重点驾驶人帮教制度。

第八条 有车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二)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三)建立并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分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掌握驾驶人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对事故多发单位加强监管。  

(五)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交通安全信息,部署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七)指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无单位的私车驾驶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各村(社区)、村委会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有或无单位的私有车主应按机动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与维修,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单位做如下处罚。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鹿角镇道路交通安全研判制度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研判领导小组。由镇长王伟任组长、分管安全副镇长罗远忠副组长,党政办工作人员、交安办全体成员、农服中心工作人员、综治办工作人员、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交安办,具体负责对全镇的道路交通进行分析研判。

二、定期召开研判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分析研判会,全面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上报党委政府。

三、定期信息报告。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每月至少一次报告一次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至交安办。

鹿角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

为健全并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高效、公正、公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现就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交管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原则,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为确保联动机制有效实施,成立鹿角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镇复杂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善后调处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闹群访事件,防止堵路拦车扣车,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及时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不当引发的各类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对工作不力的村(居)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各村(居)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细化内容,落实责任。

二、工作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主要适用于死亡事故和疑难复杂案件,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和善后处理两个部分实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联动单位:交通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镇卫生院等,工作职责为:

1.交警中队:是本联动机制总牵头协调单位,主要负责交通事故的受理、信息报送及现场处置工作,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做到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以人为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中队设立信息平台,在接到死亡事故和疑难复杂案件报警后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发送给交通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并在1个小时内将处置情况报送镇党政办、镇综治办、镇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重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2.村(居)委会:接到镇政府通知后,迅速安排人员到现场,在现场镇政府干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情况明、人员熟等优势,做好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工作,引导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和不稳定事件发生。

3.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救护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控制肇事人,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4.镇卫生院:接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救助伤员。

(二)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联动单位:交通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镇交安办、卫生院、民政所、法庭、司法所、财政所、镇综治办、农机站等,工作职责为:

1.镇交安办:在县交警大队受理死亡交通事故和疑难案件后,及时掌握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合法诉求,如要求提前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应及时安排。为方便群众、减少开支,调解地点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在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始终坚持“精神抚慰、换位思考、全面举证、合情合法”原则,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进行损害赔偿,最大可能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理性平和”。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把处理结果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

2.村(居)委会:按照镇政府要求,安排村(居)委会干部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做好受害人员家庭成员思想稳定工作,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按程序处理善后事宜。

3.公安派出所:必要时提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场所,安排民警协助交警做好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及时掌握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依法及时制止调解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对带头煽动组织闹事人员实行个别教育和警告,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4.镇卫生院:负责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时救治,凡是保险公司开具垫付医疗费担保函的必须按照担保数额给予治疗。已治愈的受伤人员必须及时安排出院,作出医疗终结结论等工作,确保在受伤人员治疗期间不出现因医疗问题引发的群访群闹和不稳定事件。

5.镇司法所:主动参与死亡交通事故及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必要时给予法律帮助,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6.镇农机站:协助做好农用车辆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要在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各司其职,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联动机制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创新机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好与否,直接影响到某一地方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要改变过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由公安交警部门“单打独斗”的理念,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破解难题,不断创新。

(三)加强督导,落实奖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推行联动机制工作重点,强化协作配合过程进行督查,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对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的村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列入年度社会综合治理评先条件。对于工作不配合、不到位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造成群访群闹事件的村和单位,取消本年度社会综合治理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鹿角镇联席会议制度


      一、镇联席会议制度组成及工作职责
      本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党政办、文化站、综治办、安监办、工会、村(居)委、辖区内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成,由镇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组织召集人,镇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落实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单位要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事项: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 根据上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年度本镇交通安全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2.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定落实各项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措施,检查整改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3.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干部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干部,交通安全管理干部需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协调解决单位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交通文明创建活动。

5.分析研究本辖区内交通安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落实。
    6.总结年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和安全工作经验,总结、评选、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与个人。
   (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例会,议定交通安全具体工作事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必要时指定相关单位派员列席会议。
    2. 监督管理制度。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加强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责任人。
    3. 专报制度和通报制度。镇联席会议每半年向县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每两月向镇联席会议报告辖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逐级及时报告情况,并在工作例会上作出通报,同时剖析事故成因,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作要求
    镇联席会议制度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单位建立相应组织、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日常的议事日程,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促进交通安全管理。
    促进信息沟通与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的相关文件,成员单位、成员名册、联系方式、工作制度、工作职责等建立规范台帐,落实专人负责,全面提升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准,为本镇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鹿角镇重点车辆管理制度

一、落实重点车辆“一盯一”管理制度。把全镇农用车、货车、长安车等重点车辆纳入政府职工“一盯一”安全监管,签订安全责任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谈话。

二、定期排查制度。每月由村(社区)劝导站对辖区的车辆进行认真排查清理 并及时报告镇安监办,确保重点车辆不遗漏,底数清、情况明。

三、强管控、严执法。镇交安办的执法领导小组、2个村(社区)劝导站对全镇范围内的各个重要路口全面把控,确保“两个三分之二”把住出村关、出镇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针对我镇农村客运车和县级客运车,分别与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建立企业、交安办、交警中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鹿角镇危险路段定期排查整治制度

一、鹿角镇交安办要建立辖区危险路段定期排查长效机制。

二、鹿角镇的乡镇长为危险路段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为具体责任人,各村、社区的主任为本辖区危险路段定期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三、鹿角镇交安办要坚持每月排查一次辖区危险路段,遇雷雨等恶劣气候要随时进行排查,并做好排查整治登记。对村级道路做到每周排查一次,对组级道路做到每半个月巡查一次。

四、鹿角镇交安办对排查出的道路危险源要立即进行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的要立即报告乡镇主要领导或县有关职能部门。排查时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危及交通安全的,要及时书面报告镇安监部门。发现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及时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一时难以整治的危险路段,乡镇交安办要在距危险源前后各50-100米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警示车辆、行人注意交通安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