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田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田府发〔2017〕94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田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田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4月20日中共新田镇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部或部分由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和其他公共资产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附属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1.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2.申请立项;

3.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4.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5.征地、拆迁;

6.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7.开工建设及施工管理;

8.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成立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按其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本着“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党政班子副职中产生,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

第七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经过论证,并具有可行性。

第八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情况必须明晰。  

第九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后决定,严格按照《新田镇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第九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遵循市、县相关规定,按《新田镇招投标实施办法》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的监理,应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按规定可以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应确定3—5人为工程质量监督员,实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派出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现场监理员具有技术员资格或以上。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为进场人员办好有关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 镇安监办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与设计不符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实行现场签证。预计增加造价未达到5万元的送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签(不超过3个工作日)。5万元以上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不超过两周)。所有签证须经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员)签署意见后方能作为结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请镇政府验收,需报县级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的,未给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5.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下列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内部交验,整理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竣工图表,写出工程总结报告,待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验收。

2.对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相关专业性机构进行验收;对规模小、工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报批手续、施工图纸、招投标资料、各类合同、施工变更现场签证及相关文字资料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交镇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小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移交。

第二十五条 每项工程建设资金统一在镇财政所专门管理,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的拨付,应当由项目经办人签名,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当使用正规工程票据,严禁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单位支付,应采用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保证资金运用合理。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有关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当前市场价格信息合理确定。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招标或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或不按本办法实施的,应当拒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  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履行对全镇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根据每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受益群体等,主动接受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的监督,使整个工程置于全程监督之下。   

本办法由新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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