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2023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彭水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核,现许可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实行以一年为周期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一)公司的变电修试班班长、副班长、助理工程师、专责工、班员、输电运检班班长、专责工、线路运检工、供电营业所所长、副所长、安全技术员、外勤作业工、低压网格服务班班长、片区负责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
(二)公司的彭水集控站站长、副站长、正/副值班、安全员、值班长、技术员、实习岗、调度班班长、正/副值班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五、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