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003XY/2019-024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08-20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府办发〔201915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18

彭水自治县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及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地灾治理项目)是指使用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对小型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工程治理。

小型地质灾害按规模分指的是:滑坡体积小于10万立方米,危岩单体体积小于10立方米,危岩带体积小于500立方米;按威胁程度分指的是: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地灾治理项目业主,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灾治理项目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包括地灾治理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灾防治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建立地灾治理项目库;指导项目业主加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应急抢险、搬迁避让、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等工作;组织审查地灾治理项目申报,审批工程勘查报告、方案设计、监测设计等;负责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加强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筹集监管工作;负责审核地灾治理项目费用;负责筹集调度地灾治理项目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竣工结算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审计局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地灾治理项目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规划、注重时效原则。地灾治理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除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项目外,地灾治理项目实行申报制。项目申报时间集中在上一年度11月前。地灾治理项目由驻守地质队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汇总后,按程序向县发展改革委集中报批,县财政局下达地灾治理项目资金计划。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请示及各项目简要概况、威胁对象、拟采取防治措施、经费估算等内容。

第六条勘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地质勘查方案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意后实施。项目业主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进行验收,并组织专家组对勘查成果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设计单位依据审查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开展治理方案设计。项目业主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工程治理方案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八条地灾治理项目的地质勘查、方案设计、治理施工、工程监理、效果监测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确定有地灾治理资质的单位完成。项目施工、工程监理、效果监测不能由同一家单位承担。

第九条地灾治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初步竣工验收;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个水文年的效果监测后,由项目业主组织项目最终竣工验收。

初步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应有施工、监理、勘查、设计、项目业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最终项目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应有施工、监理、勘查、设计、项目业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不少于3名地质灾害防治专家。

第十条地灾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同时提交一套完整竣工资料到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地灾治理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在2个月内办理工程治理竣工财务结算,及时向县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地灾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加强地灾防治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地灾治理项目实行月报制度,项目业主应每月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地灾治理项目施工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设计及技术要求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批后的方案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