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827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名牌(知名)产品

奖励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71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名牌(知名)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彭水自治县名牌(知名)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名牌(知名)产品管理办法》(渝办发〔1998144号)有关规定,为引导和鼓励全县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的县域内企业。

第四条 对上一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享受彭水自治县政府的表彰奖励。具体为: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30万元;

(二)对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10万元;

(三)对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或“重庆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获奖的企业,同样给予奖励。

第六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企业申请奖励的程序:

(一)企业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后一年内向县质监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二)企业在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后一年内向县农委提出奖励申请,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报名牌(知名)产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

(二)认定名牌(知名)产品的相关文件;

(三)认定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

(四)企业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名牌(知名)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613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