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29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部分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告

彭水府告〔2012〕14号

为了切实加强零散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60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个人占用耕地、个人自建房屋出售、个人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代征主体

县地方税务局是代征工作的委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代征的受托单位。

二、代征范围

(一)个人占用耕地。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个人自建房屋出售。包括个人将自建房屋整体或分套出售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三)个人房屋出租。包括个人将门面、写字楼、车位等经营用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税收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副主任、县政协联系副主席任副组长,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代征税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搞好代征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税收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研究制定委托代征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等措施,分析解决委托代征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和检查委托代征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府办负责委托代征工作组织、政策措施发布、会议通知召集和统筹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委托代征工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县税收委托代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代征工作的日常协调和调度,拟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收集汇总委托代征工作情况,牵头实施委托代征工作考核和兑现奖惩。

县地税局负责牵头制定委托代征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确定代征对象和范围,开展代征工作宣传、解释和答疑,加强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实施委托代征工作检查和税收稽查,协调和处理委托代征工作中的涉税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委托代征税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零散税收的代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具体代征人员,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全面开展清理检查,依法征收委托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及时反映委托代征工作情况。

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积极协税护税,主动支持配合税收委托和代征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及时提供有关税收信息,帮助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查处涉及代征税收的违规、违法事项。

五、时间步骤

全县零散税收委托代征,从2009年1月1日起清理征收,并建立持续长效征管机制。主要按以下时间步骤进行:

(一)清理申报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的委托代征税收进行全面清理,逐户造册登记,依法征收。涉及个人占用耕地、个人自建房屋出售、个人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纳税人,必须自觉到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依法登记申报纳税,并免征滞纳金。

(二)集中征收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清理登记的委托代征税收进行逐户征收。凡在此阶段足额缴纳税款的,可免收滞纳金;没有缴纳相应税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限期缴纳时间内仍未纳税的,及时报告县地税局依法处理。

(三)强制征收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30日)。由县地税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代征税收强制征收工作组,对集中征收阶段仍未缴纳代征税款的,依法实行强制征收。凡在集中征收阶段未按期缴纳税款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持续征收阶段(2012年7月起)。强制征收阶段结束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持续实施,实行常态征收,切实加强管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