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3〕20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通村通畅公路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37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彭水自治县通村通畅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1

 

 

 

 

 

 

 

 

 

 

彭水自治县通村通畅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通村通畅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通村通畅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通村通畅公路是指乡镇(街道)所在地至各建制村村委会或村民小学所在地公路。

第三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 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通村通畅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村通畅公路的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通村通畅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交委负责全县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和行业规范性文件,宣传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涉及重点产业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乡镇(街道)联网的通村通畅公路由县交委负责实施。

县交委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县通村通畅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交委负责全县通村通畅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建立规划项目库;审核、上报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建议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核查通村通畅公路实施情况;根据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第八条 乡镇(街道)依据县交委的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其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实行优先建设的原则。凡群众积极性高、具体问题处理好、条件具备的行政村通畅公路优先建设;凡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行政村通畅公路优先建设;凡能促进乡村旅游资源发展的行政村通畅公路优先建设;凡能促进产业发展的行政村公路优先建设;凡纳入整村脱贫规划的行政村通畅公路优先建设。

第十条 县交委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通村通畅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建项目已纳入《彭水自治县十二五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有一个项目。

(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乡镇(街道)根据施工设计图预算筹集配套资金。

(三)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满足规范要求。设计应包含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并已按程序经专家组评审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四)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程序审议通过,形成《村民代表会决议》。《村民代表会决议》应详细记载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议程、主持人,会议经过,重要情况说明,受益群众、受益户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内容,并明确是否属新农村、贫困村。《村民代表会决议》应附会议签到册作为附件。同时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调地拆迁、资金筹集、养护管理等方案。

1.《建设管理方案》应包括建设管理机构、领导责任分工、施工组织方案、资金监管办法、村民参与安全质量监督办法、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2.《调地拆迁方案》应包括占用土地和拆迁的面积、户主、青苗补偿标准、调地方案、拆迁补偿方案、被占地和拆迁的农户是否签字同意等内容。

3.《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应包括上级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当地群众投工投劳及其他资金筹集方案等内容。

4.《养护管理方案》应包括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年度养护概算和承包养护考核细则等内容。

(五)通村通畅公路所在乡镇(街道)的上年度交通建设项目已交工验收,且并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计划采用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协调服务等挂钩。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计划指标。按时完成年度计划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的,优先安排下年度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通村通畅公路建设项目,县交委按照路面结构标准分类别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捐资投劳,利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宅基地复垦资金、扶贫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民族发展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鼓励社会和企业捐款建设通村通畅公路。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交委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要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通村通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实行审计决算支付。

第十七条 通村通畅公路路基工程全面完成,水泥混凝土路面完成50%的工程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质监站共同抽检合格后划拨上级补助资金的30%;项目全面完工,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划拨上级补助资金的50%;项目通过审计决算,扣留5%的质保金后划拨资金余额;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划拨质保金。资金拨付程序: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签字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县交委农村公路监理组审查签字质监站检验合格签认县交委财务审核县交委分管农村公路建设的领导审核签字县交委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通村通畅公路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通村通畅公路按照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设施,增强行车安全性能的原则,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条 通村通畅公路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技术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完善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通村通畅公路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技术指标

(一)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五)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 m。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cm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六)通村通畅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小于10m

(七)村道路面结构分三个标准:

1.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cm,强度不小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cm;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4cm,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cm

2.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cm,强度不小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5cm

3.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cm,强度不小于25Mpa,基层原则采取手摆片石补强、碎石调平层。

第二十三条 通村通畅公路项目严格按施工设计图施工。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二十四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设施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溪)等路段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原则上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每公里不少于2万元。同时,加强通村通畅公路危桥的整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应当配套实施绿化工程,在公路两侧种植1—2排行道树,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适当提高路面宽度和厚度等建设标准。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扶持、乡镇(街道)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十八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县交委审查备案。招标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一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实行五不准原则:施工现场无项目建设管理公示牌不准开工;路基未验收不准开工;无原材料合格报告和配合比报告不准开工;施工现场无电子计量强制搅拌设备不准开工;混凝土模板不达标不准开工。

第三十二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和施工日志填写制度。各乡镇(街道)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并详实填写施工日志,县交委要加强检查。

第三十三条 通村通畅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第三十四条 县交委组建农村公路监理组对通村通畅公路工程统一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加强现场质量抽检,并督促乡镇(街道)和施工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有条件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加强通村通畅工程的质量管理。项目辖区乡镇(街道)抽调12名工作人员,村民委抽调35名村民代表组成村通畅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跟踪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辖区内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严禁隐瞒。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申请质监站组织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质监站接到项目业主单位交(竣)工验收检测书面申请15日内,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进行检测评定。

第三十九条通村通畅公路交(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采取从简、适用的原则,邀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第四十条通村通畅公路交工实行四不验收原则:无施工日志不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不验收、养护管理责任不落实不验收、安保设施不完善不验收。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警示桩、警示墩、标志标牌、里程桩已完善;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意见书;

(六)养护责任、人员已落实;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时,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应对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过程加强监管,县交委应建立通村通畅公路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全县通村通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工作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四十五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41日起实施,原《彭水自治县通村通畅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彭水府办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