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27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养机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 县交委职责: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大队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公路局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委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路政管理大队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县道公路路产;

(三)实施县道公路路政巡查;

(四)管理县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加强对乡镇的乡、村道路政管理进行帮助和业务上指导;

(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县公路局审核;

(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公路局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县公路局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六条 县交委和县公路局将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停拨该相关乡镇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公路局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县交委、县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由县公路局汇总报县交委审定后上报。

第十八条 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九条 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标识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四章 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路基养护

(一)养护主要内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维修,加固路肩、边坡,疏通边沟,改善排水设施,维护修理各种防护构造物,清除坍方、检查险情,防治水毁等病害。

(二)除特大型水毁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养维护人员操作实施,可以采用周期性养护与一般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进行周期性养护,集中进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质量,其他时间采用一般性养护,对小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路肩养护

(一)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5米;

(二)路肩应保持适当的横坡,土路肩或草皮路肩中有松散、缺土部分,应回填、拓宽、夯实,设置横坡,横坡坡度应比路面坡度大1-2%;

(三)保持排水通畅,易冲刷的路肩,应设置拦水缘石、泄水槽、挡土墙等,以防水土流失;

(四)路肩应保持坚实、平整,对路肩中有松散不实、冲沟、塌肩等部分应回填夯实,恢复到标准状态;

(五)路肩应严禁种植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

第二十六条 边坡养护

(一)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1.5。

(二)边坡应保持坚实、平顺,对缺土、塌坡、冲沟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靠近河塘、沟渠一侧的路段边坡较陡时,应考虑设置挡土墙、护坡或采用种植草皮等防护措施,以稳定边坡。

(三)边坡应保持一条顺畅的坡脚线,垃圾、杂草、塌方等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线条清晰、轮廓分明。

第二十七条 边沟养护

(一)边沟线应顺直、通畅,与路中线大致平行;

(二)边沟应与河流、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相协调,形成合理水系;

(三)线路交叉口的路段边沟排水处理方式应埋设直径不小于0.8米的砼圆管涵或石箱涵。

第二十八条 路面养护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清理堆积物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后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碎(砾)石路面

1.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清洁、完好;

2.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

3.保持良好的排水;

4.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及时加铺磨耗层和保护层;

5.平时应注意洒水养护和加土保养;

6、做到勤预防、勤检查、勤修补。

第二十九条 桥梁养护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桥涵技术档案和桥梁健康卡片,做好桥涵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识,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桥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识、设施,栏杆定期刷白;

(三)每年应利用冬春枯水季节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四)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六)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七)大梁底部裂缝或承载力不足时,采用粘贴钢板等措施进行加固或拆除更换;

(八)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清理;

(九)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绿化养护

(一)公路两侧如有绿化用地,要栽植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宜绿化空地,以起到绿化、美化环境作用。农田路段绿化以经济林为主;

(二)绿化植树在土路肩、边坡上,品种、规格、间距,应根据自然条件确定,选择种植适合生长的绿化树种,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

(三)绿化栽种不宜在较长路段内种植同一种树木,选择美化环境树种、花草和经济林树木相间,分品种种植;

(四)每年春天应对缺株段补植相同树种,选择规格大致与原树木相当胸径的树种补植;

(五)歪、斜树木应及时扶正,秋季或春季应治虫,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经常性刷白;

(六)土路肩、边坡缺土时,应及时培土,满足绿化用地要求;

(七)在干旱季节,缺水树木应及时浇水,以防枯死;

(八)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县级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和乡镇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政管理,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县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对乡镇的农村道路政管理进行帮助和业务上指导。

第三十二条 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设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标识及道路标线,维护好客运站、亭、牌,并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三)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五)公路两侧1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

(六)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

(七)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发生。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纳入县、乡镇、交通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县道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县交委自行筹措。乡道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级公路养护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发〔2005〕9号)进行拨付。对于验收合格的村道公路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县财政每年按500-1000元/每公里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乡镇每年从财政支出中预留一定资金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维修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日常保养和维修支出。

第三十六条 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养护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