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276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0〕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09〕4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境内的县级公路、乡镇公路和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机动车辆,且依法认定的县级公路、乡镇公路和村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护坡、交通标识及安保设施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交委职责:

(一)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验收标准、奖惩办法,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二)监督县公路局的养护管理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落实上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筹集资金,协助县财政局弥补县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

第五条 县财政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等承担全程监管职责。

(一)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及时拨付上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条 县公路局具体组织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指导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明确乡镇、村公路的养护单位及职责范围;

(二)指导监督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开展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兑现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四)制定、收集、整理、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类统计报表,拟定养护建议计划;

(五)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乡镇、村公路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六)负责县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主要职责:

(一)设立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配备1—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考核办法;

(二)督促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三)宣传发动群众爱路护路,筹集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乡镇、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一)编制上报境内乡镇、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复的日常养护计划明确沿线村组职责;

(二)落实养护工程承包人员,签定养护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养护人员管理,保证养护质量;

(三)搞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考核,定期发放养护工程承包人员经费,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四)在县路政大队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五)加强乡镇、村公路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遇山洪暴发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上报灾情,组织灾后恢复重建;

(六)配合交通部门开展县级公路及重要乡镇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的养护工程资金;

(二)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的日常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乡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的日常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资及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

经县交委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公路,乡镇公路每年按1500元/公里标准补助养护资金,村公路每年按500元—1000元/公里标准补助养护资金。乡镇、村筹集的养护资金必须全额用于乡镇、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交委根据县公路局对乡镇、村公路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拨付各乡镇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县交委会同县财政局,每年通报一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乡镇财政所会同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对上级补助的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村每年年底按养护责任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计划,落实养护人员,签定养护管理承包合同,报县公路局审核汇总,经县交委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乡镇及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承包单位或人员,按分路段承包、捆绑承包等方式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并公示养护承包人员名单,设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沿线群众监督。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农村公路实施保护。

第十八条 各乡镇、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和养护责任人兼任路政管理员,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各类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涉嫌重大的路政案件移交县路政大队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路障、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污或从事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条 确因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公路及附属设施的,需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建构筑行为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0〕291号)要求完善审批程序,并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乡镇、村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应事先征得乡镇及村民委员会、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边坡外缘起不少于5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在乡镇、村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小城镇或集中居住区,应选择在道路一侧,房屋等建(构)筑物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乡镇、村民委员会、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要参与城镇建设和沿乡镇、村公路建房放验线,并做好红线控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严禁在农村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局对乡镇、村公路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对乡镇公路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村公路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养护工作不到位,养护措施不落实,造成乡镇、村公路失养损坏的乡镇,扣减养护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交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