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4〕52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名牌(知名)产品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3〕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名牌(知名)产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彭水自治县名牌(知名)产品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重庆名牌(知名)产品管理办法》(渝办发〔1998〕144号)、《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渝名农〔2006〕6号)精神,为引导和鼓励全县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的县域内企业。
第四条 对上一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享受彭水自治县政府的表彰奖励。具体为: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或“重庆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获奖的企业,同样给予奖励。
第六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企业申请奖励的程序:
(一)企业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称号后一年内向县质监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二)企业在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后一年内向县农委提出奖励申请,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报名牌(知名)产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
(二)认定名牌(知名)产品的相关文件;
(三)认定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
(四)企业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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