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279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3〕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彭水自治县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微企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特色村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微企村是指发挥农村资源优势,以特色效益产业为主导,具备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的微型企业集中或分散经营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三条 县级微企村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指挥,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立足本区域特色,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或其他特色产业,着力培育现代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推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形成农村优势产业带。
第五条 全村发展微型企业20户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市微企办规定的微型企业相关行业规模标准的80%以上。全村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数150人以上。
第六条 微企村应有规范的发展模式,可以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微企”、“龙头企业+村委+微企”或其他发展模式,实行村企联建。
第七条 微企村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由专业合作社或村委统一组织微型企业的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向微型企业提供统一的订单和销售渠道。从事传统种植业的,经营用地应属于流转土地性质。
第八条 微企村设立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有挂牌的办公场所,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创业指导站在乡镇或村委监督下,在县微企办指导下,开展政策宣传、办事咨询、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微企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符合条件的应成立微型企业党支部。
第十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守法经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微企村每年认定一次,由微企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微企办审查。
第十二条 县微企办根据申报微企村的主要产业特点,会同农委、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微企村进行认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命名。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通过县人民政府命名的微企村,县政府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通过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市级微企村,县政府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微企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取消县级微企村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得县级微企村资格的。
(二)2年内微企村的微型企业成活率低于90%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政策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级微企村申报材料的格式文书由县微企办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微企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申报县级微企村摸底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
|
|
填报时间: |
2013年 月 日 | ||
投资人 姓名 |
经营地址 |
现从事经营项目 |
现从事项目规模 (亩、头、只、平方米、万元) |
现有从业人员(人) |
投资人或家庭成员是否已注册其他市场主体 |
是否有意愿“个转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一、 “现从事经营项目”与“现从事项目规模 ”栏对应关系:1.现从事经营项目是畜、禽养殖业的,现从事项目规模一栏填XX(头、只); 2.现从事经营项目是餐饮业等服务业的,现从事项目规模一栏填XX(平方米);3.现从事经营项目是种植业的,现从事项目规模一栏填XX(亩);4.现从事经营项目是加工业的,现从事项目规模一栏填加工面积XX平方米,预计年产值XX万元。二、“投资人或家庭成员是否已注册其他市场主体”是指投资人是否办理过工商营业执照,如已办理,请在“是否有意愿“个转微””栏内选择是或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