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0〕13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0〕2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由家庭宴席引发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彭水自治县境内举办家庭宴席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家庭宴席系城区、乡镇和农村(社区)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家庭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办和举办者要求由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餐馆、酒楼承办两种形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和保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家庭宴席的食用安全。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要落实家庭宴席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家庭宴席管理和指导责任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监管人员,负责对辖区内较大以上规模(就餐100人以上,下同)家庭宴席的备案、检查、指导、管理。对较大规模宴席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饮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对较大规模家庭宴席,家庭宴席举办者应提前48小时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宴席制作方式、宴席制作地址或单位、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并填写《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登记后,发放《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第九条 家庭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家庭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向当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机构签订《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对较大规模家庭宴席实行分级指导原则。就餐100人至200人,由当地村(居)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就餐200人至500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指导工作;就餐500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商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指导人员现场指导应填写《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第十一条 制作家庭宴席时要确保食用安全。加工过程中要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第十二条 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有关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应禁止举办较大规模的家庭宴席。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处理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发生家庭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家庭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保护好现场。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治病人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分别按照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加强对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理;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组织在家庭宴席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特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等单位,未经允许从事家庭宴席或向他人举办家庭宴席提供场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2.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3.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书;
4.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举办者: 地址: 电话:
家宴时间: 家宴制作场地:
就餐人数: ,拟办桌数: ,拟办餐次数:1餐□ 2餐□ 3餐□
承办者(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主要菜品名单:(凉菜、卤菜必须注明)
主要食品原料及来源:
有无海鲜: ,有无病/毒死畜禽肉: ,有无野生菌: 。
选择加工制作场地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
1.使用水源:自来水□ 井水□ 河<塘>水□,其它 ;
2.餐具消毒方法:消毒柜□ 煮沸消毒□ 药物消毒□ 其它□ 未消毒□;
3.家里有无贮存或使用下列有毒有害物品:磷化锌□ 磷化铝□ 亚硝酸盐□ 剧毒农药□ 其它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备注:表中空格必须填写,□内选择打“√”
附件2: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根据《重庆市彭水县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举办、承办家庭宴席应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1.举办、承办家庭宴席和承办者应举办者要求开展延伸服务时,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和加工制作食品。
2.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
3.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家宴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5.食品原料应验收把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蘑菇和发芽土豆;不得生食皮蛋。
6.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保存。
7.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及剩菜剩饭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8.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
9.不做或少做凉卤菜。加工制作凉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并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卤菜必须烧透煮熟,当餐制作,从起锅到食用不得超过3个小时。
10.做好亚硝酸盐、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管理,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附件3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宴席举办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举办
为确保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如下:
一、甲方责任
(一)、义务向乙方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并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乙方家宴原辅料及加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应要求宴席举办者,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及事故调查工作。
二、乙方责任
(一)负责提供方便、宽敞,与承办宴席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场地应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要清洁卫生,不得有开放式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并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的措施。
(二)提供充足、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三)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四)承办宴席的厨师应身体健康,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五)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热菜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清洗消毒。
(六)宴席举办者所购买的原辅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报告甲方指派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七)负责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八)家庭宴席举办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向乡镇食品管理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
(九)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医药费、调查处置费等)、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宴席举办者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乡(镇)政府食品安全 乙方(宴席举办者):
领导小组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举办者: 举办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指导地点: 乡(镇) 村(居) 社
检查指导内容:
一、家庭宴席加工场所和食品储存是否远离污染源(禽畜圈养舍、开放式厕所、暴露垃圾): 。
二、加工场所内外清洁卫生是否良好: 。
三、是否专人管理 ,管理者姓名 电话 。
四、食品加工人员(厨师、帮工)健康状况:是否有健康体检证明 ;是否有咳嗽、腹泻等症状 ;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是否留有长甲: 。
五、加工场所(厨房)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农药、鼠药等) 。
六、食品及食品原料卫生状况:是否新鲜 ;是否使用高危食品(发芽土豆、四季豆、皮蛋等) ;是否有过期和霉变食品原料 ;是否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鱼类 ;使用的凉卤菜色、味是否正常 。
七、是否有充足的餐具(碗筷盘)并经清洗消毒 。
八、食品加工是否烧熟煮透 ;煮熟的食品是否与生食品分开存放 ;剩菜是否存放到冰箱或者冰柜中 ;海鲜加工清洗是否使用专用场所和工具 。九、不能及时加工处理的肉类、水产品及其他半成品是否存放在冰柜或者冰箱中 。
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是否已要求承办者现场改正 。
举办者签字: 检查指导人员签字:
检查指导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