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3〕231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

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彭水府发〔2013〕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并经2013年9月24日彭水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中心城区(汉葭街道、绍庆街道、靛水街道、万足镇,新田镇、保家镇)每亩15000元,其他乡镇每亩13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青苗、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

(1)耕地的青苗(含零星树木)综合定额补偿每亩4000元。

(2)水果园挂果前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每亩3200元,水果园挂果期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每亩12800元,其他园地幼苗期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每亩2900元,其他园地投产期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每亩4800元。

(3)有林地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每亩4800元,苗圃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每亩12000元,其他林地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每亩2000元。因林地被征收需砍伐的林木,其林木由所有权人凭证砍伐。

因规划林木保留,对林地征收而对林木不予砍伐的木材蓄积补偿:(1)幼龄林每亩补偿4800元(人工林10年以下,天然林20年以下);(2)中龄林每亩补偿5600元(人工林10年以上,天然林20年以上)。

2.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3.农村宅基地范围外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

4.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装饰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5.房屋搬家、搬迁、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 3人以下(含3人)每户按600元,3人以上每户按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家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 货币安置的,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搬迁过渡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标准为200元/人.月。统建房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从第3年开始,在200元/人.月的基础上增加50%;城镇规划区外未农转非的农房搬迁实施自建房的,过渡期为6个月。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标准办理。

三、本通知没有明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55号,渝府发〔2008〕45号、渝府发〔2013〕58号,彭水府发〔2008〕44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3.室内装饰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927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black; mso-font-kerning: 0pt; mso-ascii-font-family: "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mso-bidi-font-size:="" 10.5pt"="">单位:元/平方米 

混凝土
 

说明: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