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281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规划区内配套费
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4〕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彭水自治县乡镇(街道)规划区内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彭水自治县乡镇(街道)规划区内
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乡镇(街道)规划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街道)规划区内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乡镇(街道)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配套费的征收可由县城乡建委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实施,配套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配套费委托征收仅限乡镇(街道)规划区内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个人。有关企事业和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属于委托征收范围。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委托征收协议》,在委托范围内开展配套费征收工作。减、免配套费必须报县城乡建委核准。禁止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变更征收标准等征收行为。禁止未批先征、白条收费、延期入库、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 乡镇(街道)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经县财政、物价管理、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个人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九条 建设个人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个人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个人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个人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人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个人提交配套费减(免)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城乡建委核准:(一)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生产、生活用房建设项目。(二)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法律、法规对配套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配套费征收必须向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征收的城市配套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计提后,余下部分全额结算补助给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审批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征收的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环卫保洁、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支出。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征收的城市配套费支出,全部实行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具体程序为:由乡镇(街道)编制资金使用项目申请,经县城乡建委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拨付资金。未经审批一律不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配套设施具体项目必须制作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工程量预算及预期的效益等。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下达的配套设施项目年度计划资金额度内,根据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向城乡建委和县财政局申拨资金,经县城乡建委和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相关乡镇(街道)。
第十八条 配套设施项目完成资金有结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城乡建委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复意见使用。
第十九条 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禁止安排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及弥补行政运行经费不足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配套费委托征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年度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乡镇(街道)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促进乡镇(街道)依法征收使用城市配套费,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征收、使用乡镇(街道)城市建设费的,要坚决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严肃查处。凡受查处的城市配套费收入,全额上收县财政,一律不纳入结算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配套费项目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的,依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