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6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4〕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彭水自治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县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管理、建设实施,切实改善农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居住环境,确保全县农村群众居住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危旧房改造享受国家、市、县相关政策。经各乡镇(街道)确认为D级危房的,需要拆除重建;对局部危险的C级危旧房,需要加固排危;对开展住房环境整治的,需要结合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坚持安全第一、经济适用、突出地域建筑风貌特色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对象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危旧房动态管理台账,对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信息,要录入《重庆市农村现存危房系统》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纳入两个《系统》的危房,要编制改造计划和规划。
第五条要优先实施五保户、低保户、建卡贫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因病返贫、无劳动能力、无赡养来源的农村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根据当年改造计划,按照“住房最破旧、家庭最贫困”程度依次改造。
第六条要按照“确定改造计划→宣传政策→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签订改造协议”的程序确定改造对象。
第三章改造标准
第七条对结构失稳、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和屋面倾倒、残破、不御寒冷和风雨、不适宜居住的C级危旧房,以修缮、加固、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消除居住安全隐患。
第八条对结构严重失稳、地基严重沉降的D级危房,以及建于地质断裂带、山体坍塌、泥石流易发等灾害不稳定区域、已经不能够再居住的农房,实施D级危房改建。其改造基本技术指标是:
(一)农房外墙高度开始安装楼桴,再砌后砌尖子,尖子高度计算公式为:房屋径深∕2×0.45。
(二)农房屋顶用水泥瓦或小青瓦做坡屋顶,有屋檐、屋脊、翘角、风檐板。
(三)坡屋面在山墙两面应向外延长,前后挑,并用木条钉间距的望板并刨光,用乳白色油漆刷2次。
(四)农房外墙用外墙漆(保质期5年以上),室内踢脚线±00起高、室外墙裙±00起高划假砖。外墙线条可根据房屋实际几何尺寸划线条,达到美观、大方。
(五)农房建设要求4门4窗,大门的规格为×、其他门规格为×;窗的规格为×,内用塑钢窗,外嵌木花窗。
(六)农房内墙用钢化涂料,用木工板制作吊顶,用白色外墙漆刷2次以上,要求与室内墙体质地一致。
(七)农房建筑面积以外墙面为准,不得低于56㎡。
(八)竣工农房室内每间要求安装“一灯一插”。
(九)室内地平浇筑混凝土厚度不得低于。
(十)农房四周滴水以内浇筑混凝土,并做好排水沟。
农村D级危房重建要按照相关程序、规范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最高水位线,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需在公路沿线选址建房的要取得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必须留足公路红线,原则上国省道不少于、县道不少于、乡道不少于、村道不少于。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农村C级危旧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补助农户;农村D级危房改建按照3万元/户补助农户。需要实施住房环境整治的,另行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市级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自筹差额资金,积极争取社会资金。
第五章实施办法
第十条参与农村危旧房集中统一改造的施工单位要有相应项目业绩、要有施工资质。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15个施工队伍。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统一改造资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采取竞争性比选模式;3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发包。邀标或竞争性比选、直接发包的施工队伍,范围限定在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15个施工队伍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选择后,要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改造农房户、各乡镇(街道)、施工单位要签订相关质量、安全、进度协议(合同),确定几方职责。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施工利润。对于集中统一改造的,要实施结算审计,结算审计结果要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经各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城乡建委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县级部门进行逐户验收。
第十四条对于验收合格的农房改造户,经县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财政划拨补助资金。对农户自建的,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直接发放到对象户;集中统一改造的,施工单位要出具正式发票,由相关对象户签字确认后才能兑付。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完善和保存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资料。对象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花名册、审批表、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第十六条开展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在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即开始录入已知的相关农户信息,并根据工程进展,适时完善信息数据。
第八章责任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是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建管办负责人是第三责任人。
第十八条严禁虚报、瞒报对象户骗取补助资金,严禁套取、挪用、占用补助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房改造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