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26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0〕2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起,我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
按照渝办发〔2009〕3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实际,从2010年起,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核定,我县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二)低收入家庭房屋困难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保障对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述标准,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
四、保障方式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相结合。
五、保障标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50—80%。
3.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待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确定。
(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申报审核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民委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村民委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由县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中心会同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具体申请、初审、审核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聘用等方式,配备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组织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清理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了解住房保障范围扩大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我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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