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296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彭水府办发〔2013〕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彭水自治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13〕254号)以及县政府《关于加快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彭水府发〔2013〕3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

第三条  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委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的牵头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规划和开展验收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工程;县扶贫办具体负责指导实施财政专项扶贫搬迁;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指导实施农村D级危旧房改造;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搬迁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因户施策,改革创新、盘活资源,统筹兼顾、合力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规划编报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开展摸底调查,确定年度搬迁对象,并根据居住地状况,对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等四大类搬迁贫困户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搬迁数据库。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统筹城乡、优化布局、节省投资、集约用地、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分区域、分户实行科学规划。

第九条  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在各乡镇、街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三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并上报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年度规划申报建设计划,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统筹下达。

第十一条  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年度投资计划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县领导小组审核后的建设计划,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由县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实行公告公示制。各乡镇、街道将年度拟搬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等内容通过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告、公示。搬迁农户要统一悬挂搬迁标志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集中安置建设住房实行统规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进行监理。建设单位要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费用在地方配套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实行月报制。各乡镇、街道每月底前对工程进展、资金兑付、搬迁安置等情况按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各乡镇、街道先开展自查验收,自验合格后,形成自查验收报告(附搬迁农户花名册),再申请县级验收,县级验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造价(含工程量清单)等内容,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后批复。

第十九条  对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形成地票交易收益中的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部分收益要划拨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源占用补偿,用于改善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建设资料、检查验收、资金划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搬迁图片等资料,要落实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生态移民资金、市级统筹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市级生态功能区定向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县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申请拨付、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启动并签订责任书后,先拨付50%启动资金,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30%进度资金,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部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配套(包括集中安置人均2000元部分)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凡金额在100万(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将集体研究意见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政策制定、工作调研、检查验收、绩效考评、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制管理等经费开支。项目管理费不得在市级以上安排的搬迁资金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搬迁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及附属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以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和土地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围绕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有效整合水利、交通、扶贫、林业、农业、民族发展、生态建设、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等相关财政性资金,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统筹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水、路、电、气、通讯、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不定时召开协调会,共同协商研究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加快推进。

第二十九条  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扶贫办、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定期对各乡镇、街道高山生态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建立巡察督查机制。由县督查巡察办牵头,县发改委、县扶贫办、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并实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年终考核机制。由县考核办统筹协调,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于每年年底开展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县考核办汇总。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比表彰及安排各乡镇、街道下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中央和市级对上述项目和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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