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8〕90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7〕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彭水自治县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监督、指导用水农户做好分散式供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只能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时,应提高水源的抗旱能力和供水能力。
第七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八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本县村镇供水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687-2014)相关要求,应由村民委员会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准,采取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对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分类统计,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属用水农户所有,用水农户作为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应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管理,保证供水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分散式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落实分散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五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及蓄水构筑物的周边10米范围内,应无污染源,有条件时宜设防护栏保护。
第十六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加强净化与消毒,有条件时,宜选择家用紫外线消毒装置或采用家用超滤(或反渗透)净水器去除水中的病原微生物。
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质检测计划中,应包含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水质的抽检,可根据水源所处流域或河段进行分区,每个区域每年至少抽样检测一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用水农户应当积极组织抢修,并报告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典型工程示范和对用水户的技术指导、饮水卫生知识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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