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
方案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彭水自治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政策问答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彭水县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县、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
按照“乡镇(街道)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
(一)身份认定。
1. 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2.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经无利益关系的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证实,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详见附件3),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在乡镇(街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公示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详见附件4),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
3. 以下情况的离岗乡村医生不属于补助范围:2016年12月15日之前去世的;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规定申报时间结束之后离开岗位的(即2017年6月30日之后离开岗位的)。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且连续服务满1年(含1年)以上,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实施步骤及审核认定程序。
1. 政策宣传。2017年3月1日至4月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工作小组在辖区内对离岗乡村医生进行大摸底,并召开离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大会,对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进行宣传和解答。
2. 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本人应于2017年4月1日起向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彭水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人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2)、《同一时期乡村医生证明》等相关证明(详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一概不予以受理。个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3. 材料审核。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的离岗乡村医生人员名单及佐证材料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应告知本人复审结果,对复审合格的人员应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居)委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5),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调查,凡调查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经办人员应在公示表上签署“经公示无异议”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公示无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户籍迁移市外”“市内跨区县”“本区县”填写《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详见附件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2017年7月5日前完成复审工作。
4. 材料报送。公示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2017年7月25日前填写《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统计表》(详见附件7)并将相关材料(详见附件8)报送县卫计委。县卫计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一人一档归档保存,对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概不予受理。
5. 经费拨付。2017年7月31日前经县卫计委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四、参保及发放办法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如尚有余额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如尚有余额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6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县、市外且未参加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将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五、经费保障
(一)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市财政局根据县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二)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县人力社保局。资金到位后,县人力社保局将应计入个人账户的,及时划入相应个人账户;应发给本人的,及时予以兑现。
(三)医疗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提前划拨给县人力社保局,按月将所需资金划拨到位后,县人力社保局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县人民政府将足额保障代发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办、县公安局、县档案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委,负责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事办、村民委等负责人为成员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小组,理顺组织领导关系,并从相应部门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小组负责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调查,形成调查笔录;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初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的复审、公示、监督、报送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县人力社保局做好社保参保、资金发放及相关参保政策解释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等各工作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资格。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梳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彭水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3.同一时期乡村医生证明等相关证明
4.彭水县离岗乡村医生调查笔录
5.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申报离岗乡
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公示
6.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
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7.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
老和医疗补助统计表
8.申报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材料清单
附件1
|
彭水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 |||||||||||||
|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1寸免冠彩照) | |||||
|
户口性质(选择打√) |
□农 业 □非农业 |
身份证号码 |
| ||||||||||
|
现户籍所在地 |
|
原执业所在地 |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
参保情况 (选择打√)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 □其他 □尚未参保 | ||||||||||||
|
参加乡村医生 岗位时间 |
|
离开乡村医生 岗位时间 |
|
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时间 |
年 | ||||||||
|
乡村医生岗位以来的主要经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何村卫生室任何职 |
服务实际 时间 |
原始证明材料 (编号) |
证明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个人承诺 |
以上所填内容属实,若有虚假,后果自负。
本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
组织审查意见 |
原服务村卫生室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元,医疗补贴金额每月 元。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 |
经审定,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元,医疗补贴金额每月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出生年月”“参加乡村医生岗位时间”“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时间”填写格式为“XXXX.XX”,如:1954年5月填为
“1954.05”。
2.“原执业所在地”应填写XX区县(自治县)XX乡镇(街道)XX村卫生室。所填行政村卫生室包括目前建在和
已撤销、更名或行政区划调整的行政村卫生室。如果为后者,则填原执业期间所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
行政村。
的任、留(聘)用证书(存根)或退出乡村医生证明(存根)、从业档案记载、在乡村医生岗位服务期间的补
助会计凭证等;各类乡村医生培训、表彰、考核、奖励、奖状或照片等;编号附于此表之后,表中填列编号。
4.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卫计委和申请人留存。
附件2
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离岗乡村医生申报材料(相关证书、档案记录等)真实、准确,如有任何不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愿自动取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同一时期乡村医生证明
我叫 ,性别 ,身份证号: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现(曾)任职务: ,
任职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本人自愿为原乡村医生 做任职证明,被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证明人曾在 年 月至 年 月在 乡(镇) 村(居)委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情况属实。
本人作如下诚信承诺:
1.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情况属实;
2.与离岗乡村医生 不存在亲属、姻亲、利益关系;
3.如信息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同一时期村居委干部证明
我叫 ,性别 ,身份证号: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现(曾)任职务: ,
任职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本人自愿为原乡村医生 做任职证明,被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证明人曾在 年 月至 年 月在 乡(镇) 村(居)委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情况属实。
本人作如下诚信承诺:
1.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情况属实;
2.与离岗乡村医生 不存在亲属、姻亲、利益关系;
3.如信息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同一时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证明
我叫 ,性别 ,身份证号: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现(曾)任职务: ,
任职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本人自愿为原乡村医生 做任职证明,被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证明人曾在 年 月至 年 月在 乡(镇) 村(居)委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情况属实。
本人作如下诚信承诺:
1.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情况属实;
2.与离岗乡村医生 不存在亲属、姻亲、利益关系;
3.如信息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证明书人(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4
彭水县离岗乡村医生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调查地点:
被调查人: (按手印) 联系电话:
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目的:
笔录内容:
调查人:你好!我们是 工作人员,今天来向你调查了解一下本乡(镇)离岗乡村医生 的相关工作情况。在此之前,你必须做出以下承诺:1.提供的调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2.与离岗乡村医生 不存在亲属、姻亲、利益关系;3.如果提供虚假的信息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被调查人: (横线抄写“自愿做出以上承诺”并签字)。
调查人: 请问你现(曾)任职务是什么?
被调查人: 。
调查人: 请问你任职时间的起止时间是?
被调查人: 年 月至 年 月。
调查人: 请问和你同一时间任职(工作)的人员有哪些?
被调查人: 。
调查人: 请问 是否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
被调查人: 。
调查人: 请问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是好久开始好久结束的?
被调查人: 年 月至 年 月。
调查人: 你是否清楚本乡镇从1965年6月至2009年10月期间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请告知他们的名字。
被调查人:
。
注:1.调查内容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
2.最后页应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3.每页之间加盖骑缝章。
附件5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关于申报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公示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50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的结果,现将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
年 月 日— 月 日(10个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方式: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公示表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性质 |
户籍所在省市、区县 |
家庭现住址 |
参加乡村医生岗位时 间 |
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时 间 |
原服务 村卫生室 |
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 |
参保 情况 |
服务 年限 |
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
医疗补贴 每月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性质 |
户籍所在省市、区县 |
家庭现住址 |
参加乡村医生岗位时 间 |
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时 间 |
原服务 村卫生室 |
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 |
参保 情况 |
服务 年限 |
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
医疗补贴 每月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表按“户籍迁移市外”、“市内跨区县”、“本区县”三类分别填写,每类一式三份,县卫计委、县财政、县人社局各一份。
附件7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申 请 补 助 总人数 |
补 助 人 员 情 况 |
补 助 金 额 |
备注 | ||||||||||||||
|
补 助 总人数 |
户 籍 |
性 别 |
年 龄 |
平均年龄 |
平均服务年限 |
一次性定额补助(万元) |
医疗补贴 | ||||||||||
|
户籍迁移到市外人数 |
市 内 跨区县 人 数 |
本区县人 数 |
男 |
女 |
60周岁以下人数 |
60周岁及以上人数 |
总金额 |
户籍迁移到市外人员补助 |
市内跨区县人员补助 |
本区县人 员 补 助 |
按月 |
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补贴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8
申报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材料清单
|
序号 |
申报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彭水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
2份 |
双面打印 |
|
2 |
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
1份 |
|
|
3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页、死亡销户证明)复印件 |
1份 |
|
|
4 |
同一时期乡村医生证明等相关证明 |
3份 |
|
|
5 |
证明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 |
1份 |
|
|
6 |
彭水县离岗乡村医生调查笔录 |
3份 |
|
|
7 |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
3份 |
|
|
8 |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统计表 |
2份 |
|
|
9 |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10 |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档案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11 |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公示 |
1份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注:所有复印件均应签署“复印属实”字样,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