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

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发〔20166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彭水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1215日       

 

彭水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品牌企业,推动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20129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渝府发〔200962号)、《彭水自治县实施质量强县战略若干意见》(彭水府办发〔20113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企业或组织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以及在质量振兴、质量强县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且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其中组织不超过1家。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原则:

(一)按照质量管理水平,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二)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原则;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彭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制造、工程建设、经营服务企业,以及为在质量提升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担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质监局,负责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起草、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分指南以及有关管理文件;

(三)受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四)负责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对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性质以及规模等条件组织现场评审,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查评审结果,向评选委员会提请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公示审定结果;

(六)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县长质量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能从事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工作守则及评定标准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评分指南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标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评选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彭水自治县落实〈质量发展纲要〉行动计划》为指南,包括评价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第二部分为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等组织评选标准,以《彭水自治县实施质量强县战略若干意见》为基础,主要评价组织在质量振兴、质量提升方面的工作绩效。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材料初评、现场评审、评选委员会审定,以及县政府批准和表彰。

第十二条 材料初评及现场评审应根据评定标准逐条评价,并从方法、展开和结果三个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过程和经营结果的成熟度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得分应达到规定分值以上,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未能达到规定得分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分企业和组织两个类别。

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彭水自治县内登记注册并纳税三年以上。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相关认证,并实施了卓越绩效管理。

(三)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连续三年合格;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县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县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县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

(七)企业三废治理达标,无重大环保投诉,连续三年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符合产业、环保以及县域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会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重视质量工作,对本辖区(行业)的质量振兴工作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

(二)重视品牌建设,积极推动本辖区(行业)内的企业申报重庆名牌、重庆著名商标等质量品牌荣誉。积极推动本辖区(行业)的特色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开展质量兴乡镇(街道)、质量兴行业活动。

(四)本辖区(行业)内产品质量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绩效位居县内前列。

(五)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服务质量居县内同类组织前列。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前,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分指南、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报,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或组织的自评报告应按评定标准条款顺序编写,真实地反映企业或组织整体的业绩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县长质量奖申报表;

(四)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明,产品及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环境达标证明、纳税证明、安全生产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企业经营业绩证明等;

(五)属工业企业或食品企业的,其申报材料除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主要产品近三年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长质量奖申报表;

(二)辖区(行业)情况、职能职责等组织简介;

(三)各类获奖证书以及荣誉证明。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员,并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交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企业或组织名单。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或组织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由县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和证书,县政府给予每家获奖企业奖金10万元,给予组织奖金5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五条 我县财政的其他奖扶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县政府各部门应为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县内各商业银行应为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我县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机构须为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七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评审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经济或行政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或组织及评审过程的有关信息。

县监察局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撤销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章、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奖项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带动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提升,切实推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并按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县长质量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县长质量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获知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责任事故;

(二)国家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甚至撤销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企业或组织有前款情形隐瞒不报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报请县政府撤销企业或组织所获得的质量奖荣誉称号,该企业或组织在3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评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县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彭水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水府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