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818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9日          

 

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随着我县城市建成区域扩大、城市路网不断延伸、城市内部局部用地性质调整,《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渝环发〔200739号)已难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为加强彭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最新的城乡总体规划及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声环境质量为核心,重点考虑我县城市用地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划定我县声环境功能区,完善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划定。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定中不能随意降低声环境功能区级别和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以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切实维护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统筹兼顾。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现状、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保持衔接,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坚持以人为本。回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注重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保护,提高全县城区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区划单元地理边界、坐标,将声环境功能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成为环境监测、质量评估、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等环境日常管理和城市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等空间管制的重要依据,增强保护实效。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0号);

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9.《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

10.《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11.《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2.《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积极融入多规合一进程的通知》(渝环办〔2017211号);

1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7349号);

1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8252号);

15.《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2015429号);

16.《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号);

17.《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

(四)划定范围

1. 彭水县城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

2. 建制镇。辖区各建制镇的建成区,包括保家镇、郁山镇、高谷镇、桑柘镇、鹿角镇、黄家镇、普子镇、龙射镇、连湖镇、万足镇、大同镇、太原镇、梅子垭镇、龙溪镇、鞍子镇、新田镇、平安镇、长生镇共18个镇。

3. 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不在此次划定范围之内。

4. 使用的矢量数据:

声区划方案编制采用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彭水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乡镇采用国土部门各镇建成区矢量图,均为西安80坐标系。

(五)区划目标

通过开展全县噪声功能区划定工作,明确区域用地现状、道路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现状,严格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全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形成系统完整的文本、专题图集及数据库。该成果对项目环评、环境噪声投诉处理、噪声达标区建设等予以指导,尤其对高噪声项目选址落地进行限制。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城市功能布局和声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体分类如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结合彭水实际,县城及各乡镇无大型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康复疗养区域,因此不涉及0类区域。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步骤及划分标准

(一)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类型、河流、交通干线、行政区划边界等划分声环境区划单元,原则上单块区划单元面积不低于0.5km²

(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1类、3类、2类的顺序确定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彭水不涉及0类声功能区。

1.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

筛选居住用地、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用地性质的地块,将其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

筛选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将其划入3类声环境功能区。

3.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

筛选出城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地块,以及在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均划入2类声环境功能区。

4.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筛选出主次干道、汽车站将其划入4a类声环境功能区,筛选出规划的火车站将其划为4b声环境功能区。

5.临路(主次干道)建筑物其临路一侧仍执行4a,背路侧执行所在区域的标准。

四、划分结果

彭水县城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面积20.418平方公里,其中划入1类的区域为3.398平方公里、33.540平方公里、4a3.147平方公里、210.333平方公里,其中1类区域占比为16.6%2类占比为50.6%3类占比为17.3%4类占比为15.4%

乡镇建成区面积共12.205平方公里,均划入2类。

对区域1类、3类、4类(4a)、建制镇进行单独统计。

 

1

1类声功能地块面积

序号

地块命名

面积km²

区域代表性单位及建筑物

1

插旗山公园

0.864

老城区乌江西岸的插旗山公园

2

新城公安局板块

0.898

中医院、民族中学、公安局、规划局、新规划的县委县政府办公区

3

新城思源中学板块

1.586

五湖公园、彭水五小、学府佳苑、全民健身中心、鑫沃世纪城、思源中学、党校

 

2

3类声功能地块面积

序号

地块编号

面积km²

区域代表性单位及建筑物

1

彭水工业园区

3.132

保家工业园区

2

新田工业用地

0.176

新田工业用地

3

老城物流用地

0.105

老城区沙沱大桥西南的物流仓储用地

4

规划的物流仓储地块

0.127

彭水靛水新城南部的仓储用地

 

3

4类车站声功能地块面积

序号

地块名称

面积km²

声功能区类别

区域代表性单位及建筑物

1

保家火车站

0.137

4a

保家火车站及铁路

2

彭水火车站

0.067

4a

彭水火车站站房及铁路

3

彭水汽车站

0.013

4a

外河坝汽车站

4

靛水新城西南公交枢纽

0.027

4a

公安局西侧的新城公交枢纽

5

靛水新城北部的交通用地

0.473

4a

靛水新城南部的交通用地

 

4

建制镇建成区声功能地块面积

序号

建制镇

名称

面积

平方公里

 

序号

建制镇

名称

面积

平方公里

1

保家镇

3.515

10

连湖镇

0.153

2

郁山镇

1.018

11

长生镇

0.416

3

高谷镇

1.469

12

龙溪镇

0.115

4

桑柘镇

0.448

13

鞍子镇

0.102

5

鹿角镇

0.725

14

新田镇

1.878

6

黄家镇

0.377

15

平安镇

0.504

7

普子镇

0.198

16

梅子垭镇

0.128

8

龙射镇

0.169

17

太原镇

0.147

9

万足镇

0.675

18

大同镇

0.168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交通、文化、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准入,确保既有声环境质量不降低。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序,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区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其厂界标准须达到该区域的功能区噪声限值。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须严格落实降噪措施,确保其边界噪声达到功能区限值要求,结构传播噪声分别满足AB类建筑相应要求。施工噪声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因抢险、浇筑混凝土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高、中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本方案未划定的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等)仍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五)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全县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