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1〕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利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彭水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
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库区移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扶助项目的实施范围。全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适用本办法。
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含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形成水库)。小(一)型水库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二)型水库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
第三条 困难扶助项目选择原则。以村为单元向乡镇组织申报,重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安置村、库区村的困难问题,优先解决当前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着力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第四条 困难扶助扶持方式。一律实行项目扶助,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不实行资金直补,不搞平均分配,主要安排水、路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项目扶助直接到村。
第五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工作应以优先解决受益移民人数相对较多、移民相对集中的村组的突出困难问题。
第六条 建立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基金库。资金来源: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整合其他专项资金及项目村组群众的投工投劳。
第七条 小型水库扶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县级其他专项资金与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资金整合的协调工作;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 项目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扶助项目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规划的相关资料,县级移民后扶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部门根据市下达的扶助项目资金,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已经批复的扶助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修改,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县财政部门、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财政部门、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报送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前期工作费;
(五)监测评估费。监测评估费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中按不超过3 %比例提取,用于开展项目监测评估工作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报财政部门批复。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必须建立项目财务档案,完善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扶助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前期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对扶助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工程性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十八条 扶助项目的招投标,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扶助项目实施结束后,扶助项目验收前,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行业规程规范及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并形成完工验收报告,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扶助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益指标、工程审计、决算和档案资料整理等。
第二十一条 扶助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小型水库扶助政策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赔,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小型水库扶助项目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扶助项目资金、实施扶助项目的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每年1月底前向市后扶办报送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