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彭水府告〔201210

 

为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干群关系,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依法处理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做到依法信访,文明信访。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反映;涉及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歪曲事实,不得以信访为名诬告、陷害、诽谤他人。

五、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信访事项在规定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信访。

七、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下跪、呼口号、打横幅、散发上访材料、铺地状、穿状衣、敲锣打鼓;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门、堵路、阻断交通,或以反映情况为由拦截公务人员、公务车辆,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上访,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围攻、谩骂、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

(七)组织、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闹访滋事;

(八)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九)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凡信访人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依法处理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