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彭水府告〔2012〕10号
为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干群关系,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依法处理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做到依法信访,文明信访。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反映;涉及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歪曲事实,不得以信访为名诬告、陷害、诽谤他人。
五、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信访事项在规定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信访。
七、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下跪、呼口号、打横幅、散发上访材料、铺地状、穿状衣、敲锣打鼓;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门、堵路、阻断交通,或以反映情况为由拦截公务人员、公务车辆,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上访,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围攻、谩骂、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
(七)组织、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闹访滋事;
(八)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九)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凡信访人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依法处理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