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彭水府发〔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有关规定,对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县域Ⅰ档范围。汉葭街道、绍庆街道、靛水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计征。

(二)县域Ⅱ档范围。保家镇、郁山镇、新田镇、高谷镇、万足镇、保家工业园区、阿依河景区、摩围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征。

(三)县域Ⅲ档范围。其他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

(四)县域Ⅳ档范围。各乡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征。

(五)保家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经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征。保家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外的其他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征。

(六)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规划区内村民自建房城市建设配套费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地乡镇、街道征收,使用暂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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