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彭水府发〔202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6年6月16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决定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8〕183号)等4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件)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8〕183号)。
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彭水府吿〔2018〕3号)。
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殡葬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12〕77号)。
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