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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验照、年检时,个体、私营企业的设立审批文件或经营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应同 时提交有效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以下行业提交下列前置审批有效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注:(1)从事饮食行业、理发等经营的提交卫生许可证; (2)文化经营的提交文化经营许可证; (3)从事医疗服务的提交医疗资格证书; (4)药品零售经营的提交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宾馆、招待所提交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意见书、卫生许可证 (6)矿山开采经营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 (7)音像制品经营的提交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8)从事客货物运输、汽车维修行业提交道路运输许可证、汽车维修定点许可证; (9)从事成品油零售的提交成品油零售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食用零售的提交食盐零售经营的提交食盐零售经营许可证; (11)从事种子经营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 (12)从事建筑行业的提交建筑资质证书;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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