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彭水自治县规上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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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彭水自治县规上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升规积极性,鼓励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彭水自治县规上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汇民智、表民意、聚民心,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认真研提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523日至202563

特别说明:由于需要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加快出台奖励扶持政策,时间紧急,故征求意见期为7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公示方式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642501627@qq.com

(二)纸质信函请邮寄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两江行政大楼综合规划科415办公室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小燕;联系电话:023-78449912

附件:《彭水自治县规上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522

附件

彭水自治县规上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彭水自治县内征信良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培育引导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对达到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申请入库,并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数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给予每年2400元工作奖补经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与彭水自治县产业扶持办法等现行政策中的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的,取消该法人单位当年扶持补助资格:列入市级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无证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引发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发生严重环保问题被追责的;为信用中国(重庆)平台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未依法纳税的当事人及法律法规明确取消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坚持行业监管、综合施策的原则,对已达到规模以上市场主体标准,但故意逃避履行升规入库义务的市场主体,由税务机关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资金,由县财政局筹集。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次年6月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报完善《彭水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县统计局审核汇总后,提交县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升规入库企业三年内退库,需向县财政部门退回奖励扶持政策资金。

第九条 坚持“既要育增量、又要保存量”,对存量规上市场主体,持续常态化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强化用地、融资、审批等要素保障,落实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引导规上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化,相应予以调整。

附件:彭水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申请表


附件

彭水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奖励扶持金额

本单位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本单位同意退还奖励扶持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县统计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开户银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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