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和彭水自治县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以改善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划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严肃性。
(二)坚持以人为本
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三)坚持统筹兼顾
以彭水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衔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结合彭水自治县城区用地现状,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坚持务实管用
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地理边界、坐标,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成为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参考,切实增强保护实效。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订);
5.《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二)技术规范和标准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
8.《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15﹞429号);
9.《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
(三)其他政策文件及资料
1.《重庆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彭水府办发〔2024〕28号);
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23年);
5.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用地用海现状数据。
四、划分范围
本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依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确定的彭水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划分。
五、划分基准年及年限
区划基准年为2024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调整一次。
六、划分结果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根据上述分析,本次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声功能区划分边界为划定范围,以彭水自治县行政区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用地用海现状及实际情况综合划定。全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2个,面积共计3.21km2,见表1和图1。
序号 |
编号 |
面积(km2) |
涉及声功能区编号 |
敏感建筑物面积占比(%) |
划分范围描述 |
重点噪声敏感建筑物 |
1 |
ZMJ-001 |
0.27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94.18 |
靛水大道以北、盘龙路以西城市建成片区 |
县民族中学、县中医院、新欧鹏开元府、振科璟宸府等 |
2 |
ZMJ-002 |
0.37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79.20 |
中创蓝湖半岛(含)-靛水大道以南,县委党校(含)以西、五湖路-体育路以北、元享世界之花(含)以东城市建成片区 |
中创蓝湖半岛、县委党校、元享世界之花、学府家园小区、县第五小学等 |
3 |
ZMJ-003 |
0.26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91.27 |
靛水街道摩围中学、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建工新嶺域、交建凤凰台片区 |
靛水街道摩围中学、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建工新嶺域、交建凤凰台等 |
4 |
ZMJ-004 |
0.49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88.85 |
彭水飞洋华府、鑫沃世纪城、彭水思源实验学校、鑫沃恒阳府片区 |
彭水飞洋华府、鑫沃世纪城、彭水思源实验学校、鑫沃恒阳府等 |
5 |
ZMJ-005 |
0.11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81.73 |
县消防救援大队、张家坝小学、张家坝安置小区片区 |
县消防救援大队、张家坝小学、张家坝安置小区等 |
6 |
ZMJ-006 |
0.39 |
5002432L012 |
97.29 |
滨江路-乌江西路以西、彭水中学(含)-彭水第三中学校(含)-白云小学(含)-隆鑫希望小学(含)以北、学府路-彭水体育馆(不含)-百安小区(含)以东、美翔江城美景(含)以南城市建成片区 |
彭水中学、彭水第三中学校、白云小学、隆鑫希望小学、百安小区、美翔江城美景、彭水中学学苑小区等 |
7 |
ZMJ-007 |
0.37 |
5002432L012 |
78.04 |
乌江西路以西、阳光云顶(含)以北、下坝路-彭水两江小学(含)-世茂雅庭(含)-凯邦两江城(含)-下坝街-川湘公路以东、乌江门(含)以南城市建成片区 |
阳光云顶、彭水两江小学、世茂雅庭、凯邦两江城、乌江门、碧云龙庭汇景、银都滨江新城、香江国际港湾、腾龙苑等 |
8 |
ZMJ-008 |
0.09 |
5002432L011 |
90.31 |
高台街以南、沙沱街-森林希望小学(含)以西、沃宸金河湾(含)以北、乌江东路以东城市建成片区 |
森林希望小学、宸金河湾、澎湖花园等 |
9 |
ZMJ-009 |
0.57 |
5002432L011 |
94.43 |
乌江东路以东、郁江以南、汉关路-幸福家园(含)-渔塘新村(含)-国有林场小区(含)-学府天骄(含)-县第四小学校(含)以西、鼓楼街以北城市建成片区 |
幸福家园、渔塘新村、国有林场小区、学府天骄、县第四小学校、彭水人和春天、金山佳园、两江景苑、县第一小学校、香江豪园、县委小区等 |
10 |
ZMJ-010 |
0.12 |
5002432L011 |
99.81 |
郁江北路以北、县第二小学校(含)-县红十字博爱医院(含)-县人民医院(含)-中业太阳城(含)-黔龙阳光国际1期(含)-乌江东路以西、观音岩隧道以东城市建成片区 |
县第二小学校、县红十字博爱医院、县人民医院、中业太阳城、黔龙阳光国际1期、黔龙阳光国际幸福里等 |
11 |
ZMJ-011 |
0.15 |
5002432L011 |
83.58 |
县汉葭中学、山水华庭、海成御景江山片区 |
县汉葭中学、山水华庭、海成御景江山等 |
12 |
ZMJ-012 |
0.04 |
5002432L011 |
99.62 |
黔中大道以北、彭水档案馆(含)以西城市建成片区 |
彭水档案馆、景典依云水岸等 |
图1 彭水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依据《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七、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海事、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管执行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1.工业噪声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排放超标工业企业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建筑施工噪声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晚22: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局或者区住房城乡建委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
(4)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
3.交通噪声
(1)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2)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3)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铁路运输企业要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开展全面检修和定期巡查,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科学划定车辆禁行路段和限制作业时段。加强大型车辆限行、限速管控措施,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和投诉情况,优化完善大型货车绕行限行线路方案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
4. 社会生活噪声
(1)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镇街)
(2)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各镇街)
(3)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在相关区域设置醒目标识,并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各镇街)
(三)加强宣传教育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宣教工作。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声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声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污染的违法事件,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声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