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财基〔2018〕26号)要求,现对初步认定符合政策条件的毛朝银等21位同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期
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24日(共7个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及电话
地 点:彭水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新世纪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78442210
三、公示内容
1. 毛朝银,男,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龙溪乡、走马乡财政所等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1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毛朝银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1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6600元,医疗补贴每月110元。
2. 谢晓兵,男,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太原乡、三义乡财政所等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3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谢晓兵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3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800元,医疗补贴每月130元。
3. 何世锦,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鞍子镇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3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何世锦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3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800元,医疗补贴每月130元。
4. 徐琼,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彭水县财政局农税稽查队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4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徐琼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4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8400元,医疗补贴每月140元。
5. 陈行容,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葡萄乡、城郊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4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陈行容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4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8400元,医疗补贴每月140元。
6.黄万琼,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普子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9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黄万琼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9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5400元,医疗补贴每月90元。
7.黄英,女,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合理乡、龙射乡、普子乡财政所等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4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黄英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4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8400元,医疗补贴每月140元。
8.任岚,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葡萄乡、平安乡、鹿鸣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1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任岚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1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6600元,医疗补贴每月110元。
9.董永贤,男,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高谷乡、龙射乡、下塘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4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董永贤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4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8400元,医疗补贴每月140元。
10.李江伟,男,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大垭乡、龙洋乡、润溪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0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李江伟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0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医疗补贴每月100元。
11.刘明立,男,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新田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0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刘明立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0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医疗补贴每月100元。
12.黄大容,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朗溪乡、龙塘乡、黄家区、猴狸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4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黄大容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4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8400元,医疗补贴每月140元。
13.刘晓宇,男,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靛水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8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刘晓宇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8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4800元,医疗补贴每月80元。
14.刘明语,男,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龙塘乡财政所等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2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刘明语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2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200元,医疗补贴每月120元。
15.庹玉,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彭水县财政局农税稽查队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2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庹玉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2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200元,医疗补贴每月120元。
16.冉庆娥,女,土家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润溪乡财政所、彭水县财政局农税稽查队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2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冉庆娥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2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200元,医疗补贴每月120元。
17.汪清,男,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平安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3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汪清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3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800元,医疗补贴每月130元。
18.李芳,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长滩乡、乔梓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3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李芳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3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800元,医疗补贴每月130元。
19.肖锦秀,女,苗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新场乡、桐楼乡、鹿箐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5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肖锦秀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5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9000元,医疗补贴每月150元。
20.黄晓林,女,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郁山区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6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黄晓林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6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9600元,医疗补贴每月160元。
21.王光泽,男,汉族,原农税助征员,在原木楠乡财政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13年。2001年,根据《关于清退县、乡机关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通知》(彭水委发〔2001〕36号)要求予以清退。根据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初步认定王光泽同志属于原农税助征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发放对象,服务年限13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7800元,医疗补贴每月130元。
四、公示要求
1.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 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者有意诬陷。
3. 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