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日期:2023-03-28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种类

《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二、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称举报人)对我市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举报奖励范围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奖励标准

    按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分别查处的,奖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彭水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举报或书面举报,也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拨打彭水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举报电话023-78495362进行电话举报。

六、其它事项

《实施细则》还对不予奖励的情形、领取奖励资金的程序作了规定。同时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举报人弄虚作假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彭水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