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3〕9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
到2027年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一是法律法规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行使的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执法。二是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采取“通用赋权事项+自选赋权事项”方式,依法科学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事项,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执法,其中通用赋权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承接,承接自选赋权事项不低于15%,同类型乡镇(街道)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不超过三个类别)。三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事项,以委托机关名义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推广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
依托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运用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县司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深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阶段(2023年10月31日前)。
《重庆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确定郁山镇为改革试点单位。按照“法定+赋权+委托”的新模式,组织郁山镇和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研究论证承接“自选事项”,梳理形成郁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郁山镇要依照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要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二)衔接改良阶段(2023年11月30日前)。
在全县所制定本领域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细化本领域县级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项划转、对接协调等配合机制。明确本领域县级执法部门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在运行过程中查缺补漏,完善各项制度机制细则。
(三)推广实施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
在全县所有乡镇(街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于11月30日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2月31日统一实施。
(四)全面总结提升(长期推进)。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配套机制完善,探索合理实用的工作机制,立足基层,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县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下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执法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每一个事项都“放得下,接得住”。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主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好权力下放的衔接和运行工作。对改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将此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县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等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与践行“法治为民办实事”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机构设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有效破解长期困扰基层的“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题,科学规范“属地管理”,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清单(2023年)》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领导本领域、本部门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
(三)强化工作保障。
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控执法人员准入、培训、管理等环节,锻造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倾斜,强化对各级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不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督查指导。
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县重点工作,加快推进改革各项任务指标、重点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法治督查利剑作用,要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躺平式”工作问题突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做好总结提升。
鼓励基层发挥自身优势,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有关经验成果,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2023年)
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
任务清单(2023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自选赋权事项(乡镇人民政府15项) | |||||
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8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0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1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2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3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4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5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自选赋权事项(街道办事处16项) | |||||
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2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5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6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7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8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9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10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11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12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13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14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15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16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对市指导清单中的27项法定执法事项全部承接,15项通用赋权事项全部承接,乡镇(街道)承接自选赋权事项(84项)不低于15%,同类型乡镇(街道)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不超过三个类别)。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 |
药品零售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药品零售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4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5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的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法安全规定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4 |
对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5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7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8 |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9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1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2 |
对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6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8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9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0 |
对矿山企业违反有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公示、公告规定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1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2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4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5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6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7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9 |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4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县应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41 |
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补充通知》(彭水委办〔2019〕1号) |
42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警告、200元的罚款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警告、200元的罚款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43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警告、200元的罚款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警告、200元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44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警告、200元的罚款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警告、200元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45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4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警告、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警告、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附件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清单(2023年)
序号 |
《实施意见》工作任务 |
工作目标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明晰执法事项 |
公布首批实施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0月31日统一实施。 |
县司法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
10月31日前 |
2 |
形成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于11月30日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2月31日统一实施。 |
县司法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
12月30日前 | |
3 |
坚持动态梳理和调整法定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赋权执法事项。 |
县司法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
持续推进 | |
4 |
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
县司法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
12月31日前 | |
5 |
统筹执法力量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统筹运行、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保障机制。 |
县司法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
12月31日前 |
6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统筹指挥、调度运转方式。 |
县委组织部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赋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
12月31日前 | |
7 |
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细化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规范标准。 |
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赋权行政执法部门 |
12月31日前 | |
8 |
明确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刚性规定,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
12月31日前 | |
9 |
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倾斜。 |
县委组织部 |
12月31日前 | |
10 |
创新制度机制 |
出台《乡镇(街道)“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指导意见》及第一批15个应用场景。 |
县司法局 |
11月30日前 |
11 |
在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地应用1个以上“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
县司法局、郁山镇人民政府 |
10月31日前 | |
12 |
在所有乡镇(街道)落地应用1个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 |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
13 |
加强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
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
14 |
强化数智引领 |
全口径、全要素、全过程汇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动态评估改革效能。 |
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15 |
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执法数据共享。 |
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 |
12月31日前 | |
16 |
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 |
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
17 |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在10月31日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郁山镇人民政府 |
10月31日前 | |
18 |
其余乡镇(街道)于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适时分批次上线试用数字应用,12月31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
19 |
加强协调监督 |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郁山镇人民政府 |
10月31日前 |
20 |
所有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月30日前 | |
21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执法协助、职责争议协调制度。 |
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
22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月30日前 | |
23 |
有序落地实施 |
实时召开改革工作推进会。 |
县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24 |
及时总结基层最佳实践,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机制,形成改革经验。 |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
25 |
制定本领域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细化本领域县级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事项划转、对接协调等配合机制。 |
县级有关部门 |
10月31日前 | |
26 |
明确本领域县级执法部门为乡镇(街道)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
县级有关部门 |
10月31日前 | |
27 |
成立改革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召开改革部署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
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 |
10月31日前 | |
28 |
分批次组织乡镇(街道)、县级有关执法部门以赋权事项、“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等为主题进行执法培训、模拟演练3次以上(其中第一次不得晚于10月31日)。 |
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 |
12月31日前 | |
29 |
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县财政局 |
12月31日前 | |
30 |
按要求以周报、月报、年度总结等形式及时报告改革工作情况。 |
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前 |
备注:本表中县级有关部门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里涉及的部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