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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三无”船舶在辖区水域行驶、经营、作业等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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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彭水自治县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违规航行、非法载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精神,现就彭水自治县辖区水域禁止“三无”船舶行驶、经营、作业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二、彭水自治县辖区水域是指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其中通航水域指乌江、郁江、芙蓉江和凤升水库航道水域,非通航水域是指通航水域外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库、湖泊、湿地公园、自然河道等水域。

三、严禁“三无”船舶在彭水自治县辖区水域内航行,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置(应急救援等合法情形除外)。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三无”船舶擅自作业(含非法载客载货、捕捞、垂钓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码头、渡口、水工临时作业点等涉水单位管理,引导其不为“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六、全县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加强职工管理,教育引导职工不驾驶和乘坐“三无”船舶,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七、鼓励船员、相关单位、个人积极向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提供水上非法经营、作业、航行等线索。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三无”船舶停靠、航行、非法经营、作业等线索举报至县交通运输委,涉渔违法举报至县农业农村委公安局

九、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交通运输委:96096;县公安局:02378448533110;县农业农村委:0237884226902378845586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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