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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0355P/2022-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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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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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关于建立路产路权维护联动机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关于建立路产路权维护联动机制的通知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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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

关于建立路产路权维护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办公室、局属各部门、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路政管理,切实有效的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良好的公路行车环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现将有关路产路权维护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路产路权维护联动机制,加强公路行车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维护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基础设施网路。

二、工作职责

(一)县公路管护中心路产路权维护工作职责:

1.各道班为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道班养护工人(养护承包人)是管辖路段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公路行道树、标志标牌和公路设施的管理,制止在公路沿线乱堆乱放行为发生,举报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

2.公路管护中心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道班养护人员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与各道班养护工人签订路产路权目标责任书,设置路产路权保护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一名值班人员,每天收集整理举报信息移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向道班养护工人反馈破坏路产路权行为的查处情况。

3.负责督促各道班养护工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范养护施工行为。

(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公路红线控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审批,清理公路红线范围内(国省重要干线公路边沟外侧10米,县乡公路边沟外侧5米范围)的违法建筑物并查处;
  2.查处在公路两侧乱堆乱放的行为;

3.查处破坏公路行道树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4.负责损毁公路安保设施的恢复;

5.负责与公路沿线厂矿企业签订公路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厂矿企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责任,督促厂矿企业及时恢复损坏公路及设施,做好厂矿运输车辆管理,禁止车辆带泥污染公路;

6.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7.负责设置路产路权维护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一名值班人员,收集整理值班记录,及时向路政巡查大队和单位领导报告;负责向县公路管护中心通报公路沿线修建建筑物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和损坏路产路权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查处结果于每月28日上报县交委养护科备案。

(三)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办公室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对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与养护承包人签订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

2.按月考核乡村公路养护承包人的日常养护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公路管护中心;

3.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查处乡、村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包括公路两侧乱堆乱放、破坏公路行道树及附属
  三、工作措施

落实四项制度,建立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长效机制。

(一)举报制度。各道班工人为路产路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坚决制止一切损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经道班养护工人三次以上教育说服而不能阻止的损害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发生,要及时向公路管护中心报告,在报告时要说明道班、地点、姓名以及事情经过。公路管护中心要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在接到道班养护工人举报电话后,要认真做好值班电话记录及处置情况,并及时向县公路管护中心领导报告。县公路管护中心要及时整理值班电话记录并书面移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要及时处置,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反馈县公路管护中心。

(二)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县交通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路政执法工作联席会,分析路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解决路政执法工作中执法难点问题。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对于道班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①人为破坏行道树的,损坏行道树1颗,处责任费50元;②人为损害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坏螺丝钉1颗,处责任费10元,损坏标志标牌1块,处责任费300元;③发生乱堆乱放行为未及时处置的,每发生一次,处责任费300元;④公路沿线红线控制范围内出现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举报的,每发生一次,处责任费500元。

2.对于公路管护中心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①值班人员不履职,值班信息不畅,每发生一次,处责任费500元;②与道班工人未签订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未按月督查考核道班养护工人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每缺一次,处责任费1000元;③因公路乱堆乱放未及时清除,诱发交通责任事故造成司法赔偿,每发生一次,处单位责任费20000元。

3.对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①值班人员不落实,值班信息不畅,每发现一次,处责任费500元;②公路设施被损坏,未及时查处并修复的,每发生一次,处责任费2000元;③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发生违法建筑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的,每发生一次,处责任费2000元;④未与公路沿线厂矿企业签订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相关企业维护路产路权的责任,致使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或路面污染严重的,每发现一次,处责任费2000元;⑤如因公路乱堆乱放,或因损坏的公路安保设施未及时修复诱发交通责任事故造成司法赔偿,每发生一次,处单位责任费20000元。

4.奖惩制度。县交通局养护科要加强全县路产路权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国省道和县乡公路路产路权维护工作开展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督查结果作为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对于在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中不尽职履责,致使路产路权损坏严重,公路行车环境差,社会反响强烈,或被上级组织部门通报批评,对县公路管护中心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并处罚责任单位5-10万元的责任费。对于在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单位,年终给予奖励5-10万元工作经费。对于在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特此通知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