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学籍学历政策及办理材料流程
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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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学籍学历政策及办理材料流程
项目 政策 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时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
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复学 1.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2.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跳级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
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延缓入学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 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资格认定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学籍证明 办理学籍证明时,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必须携带好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学生证需注册);如学生证遗失或正在补办中,学生可以前往学校办理加盖公章的注册证明,凭证明前往教务处办理学籍证明。
毕(结)业证遗失办理 能够通过全国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查询的,依据原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进行确认;全国学籍系统不能查询的其他时间毕业的学生,需原毕业学校3名以上教师签名的学校出具的证明进行确认。 1.毕业生(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件去原毕业学校(所就读学校)开具学籍证明或学历证明。学籍证明和学历证明材料里只体现“姓名xxx,性别x,身份证号xx,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我校就读。证明人xxx,落款:******学校,开具证明的时间xx”。落款处加盖学校公章。
2.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彭水县教委教育科进行学籍、学历确认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确认后到加盖县教委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