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教委发〔2019〕142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成立彭水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市教委、市残联《关于做好2019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23号)要求,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统筹指导和科学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彭水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彭水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
主 任:付美兵 县委教育工委书记、县教委主任
副主任:朱洪斌 县教委副主任
石发禄 县卫健委副主任
邵瑞江 县民政局副局长
秦榜华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成 员:黎 明 县教委教育科科长
姜 川 县卫健委医政医管科负责人
何霖波 县民政局福利科工作人员
王云胜 县残联教就科科长
徐凤琴 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
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朱洪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受聘专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工作职责
(一)对县内残疾儿童少年的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未入学残疾儿童进行调查登记及统计工作,并完善健全档案。
(二)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持有的第二代残疾证,综合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在家的实际表现,对县内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综合鉴定与评估,提出特教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不同的安置方式及个别化教育建议。
(三)指导县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相关工作,加快“普特融合”,研究、解决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开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以及特殊教育政策研究,为我县贯彻落实国家、市、县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五)为残疾儿童少年的矫治与康复提供个性化的医学指导,定期选派医务人员和专业康复人员到学校指导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工作,提高特殊儿童教育康复水平。
三、安置流程
(一)登记:每年6月20日至7月30日,由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或持户口簿和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近的普通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学校于每年8月5日前将6-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名册报县教委。
(二)核查:每年8月10日前,县教委会同县残联根据各校上报的6-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名册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建立本学年需要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安置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册。
(三)评估:每年8月20日前,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6-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形成《彭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意见表》(附件1)。
(四)安置:每年8月25日前,县教委依据“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在综合考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的教育意愿、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入学安置建议以及我县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入学方式和学校。
在具体安置上,将充分考虑到儿童残疾的类型和残疾程度,以更加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发展需要为基本点,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确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方式和就读(送教)学校,并将名册发给就读(送教)学校。就读(送教)学校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时到校进行确认。
对于已经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如因身体原因确实不适应学校环境和教学的,先由县教委指导其就读学校或者县特殊教育学校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保障,再在必要时研究确定其他的安置方式,确保其不失学、不辍学。同时,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标注其在学状态。
附件:1.彭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意见表
2.彭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名册
彭水苗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民政局 彭水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1
彭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意见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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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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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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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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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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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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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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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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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儿童少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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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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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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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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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主要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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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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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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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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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主要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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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意见 |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
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 |
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
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 |
送教上门 |
远程教育 |
缓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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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认定成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县教委安排意见 |
年 月 日 | ||||||||||
家长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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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县教委存档,一份留学生所在学校作为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