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城管发〔2021〕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
通 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实施细则》(渝安委〔2018〕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90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县安全生产“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三部曲”基本程序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夯实依法治安基础,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严格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性处罚,提高安全生产事前、事中监管水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提升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安全水平。
三、监督检查人员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县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由办公室(安全科)、市政公用设施科、行政审批科、市容环卫科、园林科、城市环境管理中心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数量按在编在职人员的60%计算,共计12名(见附件1)。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共计3000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50天×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数量12名=3000天)。
(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3000天)-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1020天)-非监督检查工作日(360天)=1620天。
(三)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1020天,包括:
1.组织实施或者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安排15天。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等,安排15天。
3.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等,安排15天。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报告的受理登记、监督指导、督促整改、复查验收等,安排15天。
5.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排15天。
6.完成是城市管理局、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排10天。
(四)非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360天,包括:
1.机关政务值班,安排5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日常事务等,病假、事假,安排10天。
3.督促指导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安排5天。
4.参加党群活动,安排5天。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安排5天。
五、监督检查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要求,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行政检查、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行为。
建立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之间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应当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不得履行。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城市管理领域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覆盖。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不低于60%。
(一)重点检查安排。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对象为县城市管理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城市管理领域县重点企业和跨区县的有关企业共9家(见附件2)。
(二)一般检查安排。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主要包括: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一般检查对象包括除重点检查以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技术交底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8.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公示、警示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演练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以核查为主要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1.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基本要求。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至少2名。一般检查可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重点检查应当在制定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中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期间,因临时新增全国或者全市的专项整治活动,应当在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中将该专项整治活动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安排合并,对计划安排的检查内容和专项整治内容一起检查,不能用专项整治活动替代定期的监督检查。
2.严格坚持监督检查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实详细记录在《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开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见附件4),责令责任单位排除隐患或者限期改正,并对限期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见附件5);逾期未改正的,应当由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及时将行政决定书和监督检查相关材料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其立案查处,立案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监督检查相关材料包括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登记表(重大隐患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或者检查情况通报)、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或者复查验收登记表以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由县城市管理局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统一登记建档保存管理,并备份抄送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
六、监督检查实施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督查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有力举措,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二)认真履职,依法治安。依法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是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的法定职责和具体活动,也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安,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强制等职责。坚决防止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三)加强督导,科学评估。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充分利用好“马路办公”方式,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地见效。要按照“定期有评估、年度有总结”要求,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效果,与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即日起,县城市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月25日前向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附表6)。
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联系人:徐国盛,联系电话:78446626;电子邮箱:39777967@qq.com。
附件:1.彭水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室情况统计表
2.彭水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计划表
3.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登记表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式样)
5.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登记表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月度统计报表
附件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科室情况统计表
序 |
科室 |
在编在职人员 (名) |
监督检 查人员 (名) |
监督检查 工作日 (天) |
备注 |
1 |
市政公用设施科 |
2 |
2 |
86 |
|
2 |
行政审批科 |
1 |
1 |
43 |
|
3 |
园林科 |
1 |
1 |
43 |
|
4 |
市容环卫科 |
2 |
2 |
86 |
|
5 |
绿化科 |
1 |
1 |
43 |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
6 |
环卫科 |
3 |
2 |
86 |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
7 |
照明科 |
1 |
1 |
43 |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
8 |
智慧城管科 |
1 |
1 |
43 |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
9 |
办公室(安全科) |
1 |
1 |
43 |
|
— |
合计 |
13 |
12 |
516 |
|
备注:2021年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日按每人43日标准计算。
附件2
彭水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计划表
序号 |
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单位(领域) |
检查频次 |
实施科室 |
1 |
彭水县环境管理中心 |
每季度1次 |
办公室(安全科) |
2 |
彭水县自来水公司 |
每半年1次 |
市政公用设施科 |
3 |
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厂) |
每季度至少1次 |
环卫科 |
4 |
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厂) |
每季度至少1次 |
环卫科 |
5 |
重庆市佳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水域清漂) |
每季度至少1次 |
环卫科 |
6 |
重庆市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园林养护) |
每季度至少1次 |
绿化科 |
7 |
彭水县保时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环卫保洁) |
每季度至少1次 |
环卫科 |
8 |
彭水县亚特兰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游乐场) |
每季度至少1次 |
绿化科 |
9 |
重庆市远东灯具照明有限公司(照明) |
每季度至少1次 |
照明科 |
附件3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登记表
受检 单位 |
| ||||
检查 时间 |
|
现场 检查 内容 |
| ||
检 查 督 办 问 题 |
| ||||
责令 整改 情况 |
| ||||
检查 人员 |
|
受检单 位人员 |
|
附件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式样)
(彭城管)安监责改〔2021〕 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1.
2.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违反了《 》第 条 款第 项的规定。依据《
》第 条第 款 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果不服本行政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城市管理局(公章)
年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3份,一份由县城市管理局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为执法总队、区县为执法支队)。
附件5
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登记表
受检 单位 |
| ||||
复查 时间 |
|
复查 内容 |
| ||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情 况 |
| ||||
复查 意见 |
| ||||
检查 人员 |
|
受检单 位人员 |
|
附件6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月度统计报表(2021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计划 检查 企业 (家次) |
实际 检查 企业 (家次) |
发现 问题 (个) |
下达责令 限期改正 决定书 (份) |
打击严重 违法违规 行 为 (起) |
行政处罚情况 |
刑事 处罚 情况 (人) | ||||||
警告 (起) |
罚款 (万元) |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 (万元) |
责 令 停产停业 (家) |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个) |
行政 拘留 (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本月 |
|
此栏填写实际检查次数 |
|
|
|
|
|
|
|
|
|
|
|
累计 |
|
|
|
|
|
|
|
|
|
|
|
|
|
|
企业 总数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联合惩戒 失信企业 (家)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 的单位和个人 | ||||||
隐患排查总量(个/处) |
隐患整治情况 | |||||||||
整治量 (个/处) |
整治率 |
重大隐患 | ||||||||
排查量 |
整治量 |
整治率 |
单位(家) |
人员(人) | ||||||
本月 |
|
|
|
|
|
|
|
|
|
|
累计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每月25日前报送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
2.填报单位为县城市管理局机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不填报行政处罚情况和刑事处罚情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填报行政处罚情况和刑事处罚情况)。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