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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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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城管发〔202413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4326


                                                      

抄送:县安委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4326日印发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县安全生产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三部曲基本程序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夯实依法治安基础,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严格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性处罚,提高安全生产事前、事中监管水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提升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水平。

三、监督检查人员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县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由办公室(安全科)、市政公用设施科、行政审批科、市容环卫科、园林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数量按在编在职人员的60%计算,共计11名(见附件1)。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共计2750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50×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数量11=2750天)。

(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2750)-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1419)-非监督检查工作日(1199)=132天。

(三)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1419天〔11×24+20+24+24+12+15+10)〕,包括:

1.组织实施或者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安排24天。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等,安排20天。

3.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等,安排24天。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报告的受理登记、监督指导、督促整改、复查验收等,安排24天。

5.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排12天。

6.完成市城市管理局、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排15天。

7.办理案件法制审核,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安排10天。

(四)非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1496天〔11×10+40+24+20+15)〕,包括:

1.机关政务值班,安排10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日常事务等,病假、事假,安排40天。

3.督促指导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安排24天。

4.参加党群活动,安排20天。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安排15天。

六、监督检查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行政检查、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现场督导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如发现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城市管理领域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低于60%。经综合评估,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对象共14家(见附件2)。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相关证照的有效性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两单两卡等情况。

4.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安全投入等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情况。

6.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情况,被派遣人员、实习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技术交底等情况。

7.危险物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8.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情况。

9.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情况。

10.落实委外作业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等情况。

1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等情况。

13.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监督检查以现场核查为主要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1.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基本要求。监督检查每次应不少于2名人员共同检查。一般检查可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重点检查应当在制定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中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2.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基本规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实详细记录在《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开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见附件4),责令责任单位排除隐患或者限期改正,并对限期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见附件5);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监督检查相关材料移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其依法立案查处。监督检查相关材料由各科室自行管理保存,每月汇总整理抄送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

七、监督检查实施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安全监管责任科室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认真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各安全监管责任科室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本科室、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部署,有序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认真履职,依法治安。各安全监管责任科室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等职责,在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段部署一定频次的安全生产暗访暗查。要按统一规范填写检查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三)加强督导,科学评估。各安全监管责任科室要加强统筹谋划,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落地。要强化交账意识,定期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推进情况和执行效果,年终形成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年度总结报告。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呈现的不同安全风险隐患特点,分类引入专家技术为安全风险隐患把脉开药,切实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严格不起来、收不到实效的难题。

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联系人:李清洪,联系电话:78446626;电子邮箱:1002776306@qq.com

附件:1.彭水自治县城市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科室情况统计表

2.彭水自治县城市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计划表

3.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登记表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式样)

5.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登记表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月度统计报表


附件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科室情况统计表

序号

在编在职人员

(名)

监督检

查人员

(名)

监督检查

工 作 日

(天)

1

办公室

(安全科)

2

2

24

2

市政公用设施科

2

1

14

3

行政审批科

1

1

14

4

园林科

2

1

14

5

市容环卫科

1

1

14

6

绿化科

1

1

14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7

环卫科

2

1

14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8

照明科

1

1

14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9

智慧城管科

1

1

14

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13

11

136

备注:2024年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日按每人14日标准计算。


附件2

彭水自治县城市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计划表

序号

位(领域)

检查频次

实施科室

1

彭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

每季度1

办公室

(安全科)

2

彭水县润泽自来水公司

每半年1

市政公用

设施科

3

泾渭环境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环卫科

4

彭水县盈创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环卫科

5

重庆市巨匠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园林养护)

每季度至少1

绿化科

6

重庆新佳辉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环卫保洁)

每季度至少1

环卫科

7

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公司)(环卫保洁)

每季度至少1

环卫科

8

重庆博辰至美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绿化科

9

重庆市远东灯具照明有限公司(照明)

每季度至少1

照明科

10

彭水县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中心综合科

11

彭水县承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中心综合科

12

重庆市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中心综合科

13

渝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中心综合科

14

渝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每季度至少1

中心综合科


附件3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登记表

受 检

单 位

检 查

时 间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责 令

整 改

情 况

检 查

人 员

受检单

位人员








附件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

(彭城管)安监责改〔2024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1.                                                      

                                                              

2.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于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果不服本行政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城市管理局(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3份,一份由县城市管理局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为执法支队、区县为执法支队)。


附件5

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登记表

受 检

单 位

复 查

时 间

复 查

内 容

复 查

意 见

检 查

人 员

受检单

位人员








附件6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月度统计报表(2024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计划

检查

企业

(家次)

实际

检查

企业

(家次)

发 现

问 题

(个)

下达责令

限期改正

决定书

(份)

打击严重

违法违规

行  为

(起)

刑事

处罚

情况

(人)

警告

(起)

罚款

(万元)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

(万元)

责  令

停产停业

(家)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个)

行政

拘留

(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企业

总数

联合惩戒

失信企业

(家)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

的单位和个人

隐患排查总量(个/处)

整治量

(个/处)

整治率

排查量

整治量

整治率

单位(家)

人员(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每月25日前报送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科)。

2.填报单位为县城市管理局机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不填报行政处罚情况和刑事处罚情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填报行政处罚情况和刑事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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