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提示信息(一)
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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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类别

(一)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他。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

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二、文物保护相关规定

(一)文保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二)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及建控地带内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