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094325647/2023-00028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标题
  • 关于我县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实行临时价格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发改发〔2019〕833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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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发改发〔2019〕83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县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实行临时价格管理的通知



县内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拟对全县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其间,按照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会议要求,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实行临时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临时收费标准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我县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实行临时价格管理,在新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出台后进行“多退少补”。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临时)标准为:县城新建普通住宅(含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为每户2650元,乡镇新建普通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为每户2800元。别墅、同一普通住宅建筑内单层层高超过3米(含跃层)的部分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普通住宅,因采暖需增大供气管管径及计量表具型号的普通住宅,以及普通住宅之外的其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原则协商确定。

二、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经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天然气设施安装企业价格自律,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做到明码标价,积极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发改委有关天然气安装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