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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标题
  •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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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我委代县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44日至20234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请反馈县发委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科或邮箱983444138@qq.com,联系电话:78443478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44

附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招标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7.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三)招标方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114号文相关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招标准备工作

项目业主在招标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31号)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市级及以上政策文件有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三、选择交易场所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交易场所的选择。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在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需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工程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原则上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发布招标计划

    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第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挂网30日前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项目批准文件文号、主要建设内容、合同预估金额、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等。

五、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等文件精神,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为:随机选取竞价选取直接选取”、“择优+随机选取择优+竞价选取择优+直接选取

招标人应当对具体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社保缴纳情况核查,确保相关代理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项目业主对招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

六、确定评标方法

招标人应当按114号文规定确定评标方法。

(一)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施工类项目评标方法确需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114号文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认定意见,并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行业主管部门在认定项目是否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应当按照严格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如需取得专家审查意见的应当先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认定

七、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范使用招标文件范本,严格审核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情况,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平竞争

(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设定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业绩的施工资质,不得设置投标人业绩;

(四)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是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电子投标保函、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纸质投标保函等3种形式;二是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现金、履约保函、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等3种形式;三是低价风险保证金缴纳方式为现金、银行保函、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等3种形式。

八、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具体参照招标前准备工作相关要求);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六)该项目的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114号文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前款所列材料应当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完成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九、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招标人将经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并同步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发布。不同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一致,且与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信息一致。

十、发布答疑、补遗

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内容如果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开标当日按审核同意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规定的评标专家人数、专业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如果招标人需要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当符合《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公管发〔2023 3 号)规定

(一)系招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本单位购买养老保险;

(二)熟悉所参与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熟悉相关业务,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

(四)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替换。

十二、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组织开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开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告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社保缴纳凭证,否则不得从事现场代理活动。

十三、评标

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人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县交易中心音视频监控室查看和监督评标过程。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

十四、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同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五、受理异议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答复后10日内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符合投诉相关的要求。

在受理异议、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中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信用记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无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十七、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书面函告县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函告县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八、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涉及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督促中标人缴清交易服务费后再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填报合同签订和合同变更情况,并同步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对外公开发布。

十九、资料收集归档

合同签订后,项目招投标流程结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二十、加强标后管理

合同签订后,项目招投标流程结束。县经济信息、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我县所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操作指南。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50号)作废。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