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094325647/2026-00013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6-04-03
  • 发布日期
  • 2026-04-0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县内各燃气企业:

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渝价〔201888号)及《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彭水县居民用气气源保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25—21)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供气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及毗邻区县价格水平,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3.15元下调2.74元。

(二)非居民用气:商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3.90元下调至3.71元,集体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3.45元下调至3.162元,工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执行3.00元。工业用气大户及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在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可按一事一议协商定价,或参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开展天然气大用户市场化交易改革试点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67号)执行市场化交易价格。

二、落实优惠群体政策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别困难优抚群体及低保边缘家庭,月用气量50m³(含)以内价格按每立方米2.51执行,超量部分价格按每立方米2.74执行,与居民用气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与燃气企业定期结算。

三、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推迟调价、擅自提价、变相加价”等违法行为。燃气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安全,做好气费清算、政策宣传及舆情回应,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从2026416日起的用气量开始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CNG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彭水发改发〔2019228)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