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 政 局
关于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彭水发改发〔2014〕347号
彭水县殡仪馆:
县殡仪馆于2012年12月24日试营业至今,已经近两年时间。通过近两年的试营业,县城文明治丧区内丧事活动得到有效规范,社会反映总的情况较好。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殡葬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2]149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463号)文件规定,核定彭水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基本项目及收费标准
属政府价格部门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共6项,分别是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位)的骨灰(遗体)安葬等项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详见附件,其中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殡葬服务非基本项目及主要丧葬用品价格的管理
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主要丧葬用品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纸棺、普通墓用石材等殡葬活动所需的主要用品,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
三、相关要求
县殡仪馆应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内容,公布服务程序,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不得强行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不得捆绑消费,不得将同一项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拆分为不同环节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不得以特殊服务之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如有违反国家殡葬服务价格政策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从2014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彭水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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